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区别和联系)
破产重整和清算的区别
法律主观:
重整和 破产清算 的区别在于1、 破产重整 是 企业破产法 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 债务 调整,以帮助 债务人 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2、破产清算是指宣告 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以后,由 清算 组接管公司,对 破产财产 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制度; 3、破产 法规 定了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属于破产程序中两个不同的子程序,重整可向清算转化,但是清算不可以转向重整程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法律分析: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申请的前提条件不同,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的时间不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可采取的措施不同。申请破产重组的前提是企业有挽救的希望,申请破产清算则表示该企业已经无法继续经营。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2、价值功能不同。3、具体措施不同。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一、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1、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四个区别:
(1)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设立目的不同;
(2)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价值功能不同;
(3)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具体措施不同;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公司破产清算怎么进行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
(1)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
(2)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
(3)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
(4)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
(5)提留款总额及构成;
(6)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对于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二者的区别是:1、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破产清算后企业消灭;2、破产重组,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破产重组企业不一定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组和清算的区别
1、设立目的不同:破产清算是为了挽救企业,破产重组是为了使企业消亡;
2.不同的价值作用:破产清算可以防止债务人破产,增加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破产重组是重新分配破产财产,配债务人财产;
3、措施不同:破产清算是采取保护措施,整合企业财产、债务和经营事项,包括额外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等,破产重组是财产价格分配,主要是拍卖、强制出售等措施;
4、债权人的利益不同:破产清算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和改善企业财产。破产重组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的现有资产为限,财产价格变化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以上是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
1.破产重组是操作的当,公司可以进行正常运行;而进行破产清算,企业完全没有了存在的可能。
2.破产重组的态度是积极预防债务人的破产,争取实现各资产增值的现象;破产清算是消极地。
3.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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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一、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二、重整是什么意思?
重整,一般指“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而重组,一般指“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三、为什么说破产重整是对债务人的保护?
1、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当天,债务人企业的全部债务都不计算利息了,全部停止计息,这不需要债务人企业逐一去与债权人沟通,这是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停止计算利息,降低了债务人企业的财务成本,甚至可以说进入破产重整,债务人企业就没有财务成本。
2、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则债权人单个的诉讼、仲裁、保全和执行等法律行动就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都全部中止执行,暂时停下来,债权人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债务人疲于应对司法程序,也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债务人企业的有价值财产不被执行掉;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查封、冻结等保全将全部解决。这一类保护措施对债务人企业事实上是最重要的。实践中,大量企业本身自身经营尚可,资产也有价值,但是短期内出现债务违约,一旦债权人采取法律行动,冻结债务人企业的银行账户和生产经营性资产,将直接导致债务人企业的生产陷入瘫痪,形成恶性循环。但是有了前面这些保护措施,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就受到法定的破产保护,免受法律措施干扰,这对于经营性企业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救命的措施。
3、用债务人企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人也不能随意处置担保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那些用债务人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等股权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虽然在法律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法也原则上禁止这些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并随意处置担保物。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还是在于最大程度保护债务人企业,让这些对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财产可以免受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处置,维护企业重整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如下: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区别在于:
1、设立目的不同;破产重组是挽救企业延续,破产清算是企业消灭后的程序。
2、价值功能不同;破产重组的目的是积极预防债务人的破产,体现其财产增值的功能,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体现的是对破产后财产的分配功能。
3、具体措施不同;破产重组采取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所属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而破产清算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如拍卖、折价等。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破产重组使债务人能在低谷中复兴,使其改善提高后能获得更大的利益,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的形式分配财产,一般会使企业有损失。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为:
1、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
2、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获批准;
3、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5、或者计划未能顺利执行的,则转入破产程序。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区别在于设立目的不同、价值功能不同、具体措施不同、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3、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4、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5、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