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工程款怎么处理(垫付的工程款怎么入账)
垫付工程款后追偿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般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发包人为多人,其中一人垫付了工程款,其他人不同给付,怎么办?
发包人为多人,其中一人垫付了工程款,其他人不同给付,怎么办方法如下。
1、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不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3、发包方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工程垫资怎样处理?
工程垫资怎样处理?这在现实中是经常会遇到的,找到合适的应对方法,保障自己的利益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工程垫资怎样处理和大家介绍一下。
1、甲方要求垫资施工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接到某项工程的招标邀请,了解到中标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需要前期垫资1000万元。我公司觉得可以垫资施工,但又怕甲方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垫资施工后垫资款不能及时支付给我公司而造成长期拖欠。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评估:如果甲方后期建设资金无法筹集或难以到位,将可能致使施工工程款及垫资款项难以及时支付,也有可能导致工程停工,形成“烂尾工程”,从而使贵公司的垫资款变成呆坏账。
支招: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贵公司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同时,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较紧张,一般会同意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款利息的。另外,贵公司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有可能,贵公司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
2.甲方拖欠工程款,分包人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分包了一商住楼工程中的弱电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总包单位还拖欠我公司100多万元的工程款。我公司多次要求总包单位支付,但由于甲方拖欠总包单位800多万元的工程款一直不付,总包单位暂时没有资金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评估:工程建设中的这种工程款拖欠行为比比皆是。贵公司要求甲方支付款项时,甲方往往以与贵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从而使贵公司束手无策。
支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贵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贵公司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将总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甲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甲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总包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总包人和甲方同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进行诉讼或仲裁。需要强调的是,甲方只在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项的范围内向贵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
3.甲方拒不签收联系单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现在正在负责一家工厂的厂房工程的施工,甲方前段时间口头通知我公司对部分工程材料作调整变更,我公司为此向甲方递交了关于工程材料调整变更的工作联系单,但甲方拒不签收该工作联系单,只是催促我公司抓紧施工,并告诉我公司工程材料的调整变更部分会在厂房工程竣工后一起结算。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评估:甲方拒绝签收工程材料调整变更工作联系单主要是为了规避工程施工中可能引起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以及价款调整。如果贵公司不递交该工作联系单让甲方签收,那么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口头通知的工程材料调整变更就很可能会因为没有书面证明而在最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中不被甲方认可。
支招:贵公司当面递交资料,甲方拒绝签收的,贵公司可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并在快递“内件品名”一栏中注明所寄发的材料内容,按时到邮局查询并取得对方签收快递的凭单,也可以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并打印快递签收凭单,保留好上述凭单并留存好寄发凭证、费用发票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对方签收的事实。对于特别重要的资料,贵公司还可以以挂号公证的方式寄送。
公司筹建期间投资公司垫付的工程款如何做账
支付工程款的时候,
借: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投资公司,
后期还投资公司款项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投资公司,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应付租入包装物租金、存入保证金等。其他应付款核算的范围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请问工程垫资如何处理
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
同时,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较紧张,一般会同意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款利息的。
另外,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有可能,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垫付的工程款可以起诉要回吗
一、垫付工程款后如何追偿
当事人就交付工程资金和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按约定向发包人主张垫资和利息,如果发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工程款追讨直接的证据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发包人没有如约支付工程款的时候,承包方主要需准备和运用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1、招标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组成的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及附件、补充合同如备忘录、修正条款及合同。
3、工程签证文件。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变更、工程施工事务协商确认的文件。
4、工程施工计划或方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及记载工程施工状况的监理日记等项目现场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5、双方的往来信件及会谈纪要。后者包括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建筑承包人定期、不定期的会议记录或决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如果发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
垫付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垫付 工程款 纠纷可以向 管辖 地法院起诉解决。 (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 合同无效 时,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不合格的,将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对建筑工程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 的部分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垫付款清偿怎么规定?这篇文章告诉你
一、工程垫付款清偿怎么规定 建设工程垫资并不是天然就有效的,《关于严禁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等文件认为垫资是企业间非法拆借资金的行为而明令禁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侧面有效化了垫资行为,第六条全文如下: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即:垫资行为并不违法,可以约定利息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约定则无);如没有明确约定为垫资的,则按工程欠款处理。
二、垫付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 第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
1、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2、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不合格的,将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3、如果发包人对建筑工程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提供设计不合理,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
第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非法所得包括:挂靠费、转包费、分包费、手续费、管理费、施工人的毛利等。
第三、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解释》规定了五种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而借用资质;
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
4、非法转包;
5、违法分包。
另外还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四、“阴阳合同”问题
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有的当事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再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阳合同”及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工程价款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等等。
三、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