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拆迁补偿标准(车间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车间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车间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依约补偿车间基地补偿费、车间房屋补偿费和车间装修费、人员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车间内各项设备移机补偿、车间营运损失补偿等。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拆迁车间厂房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支付适当的搬迁补贴和生产停业补偿。房屋拆迁费:按厂房标准给予补偿,标准不同,不能按照农业住房标准,参照厂房或靠近厂房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承租人支付适当的补偿。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以及搬迁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初始费用、机械设备调试维修费用、材料拆迁、包装运输、员工补偿;3。基于拆迁政策的奖励费用,包括快速拆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 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 。
厂房拆除怎么补偿标准
律师解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厂房拆迁应当补偿以下项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工厂拆迁工人补偿标准
工厂搬迁赔偿工人的标准是: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按照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分段计算。
2.工人跟随工厂搬迁的工厂应当给予工人拆迁安置费,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厂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厂搬迁职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在全市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厂房拆除怎么补偿标准
厂房拆除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拆迁费:要按厂房的标准给予补偿;
2、构附着着物补偿费:包括地坝、水池、植物、道路等等,各类标准不一,但都是政策规定死了的,清点时不遗漏时就行;
3、设备折旧处理。厂房内不能搬迁的设备、设施,由当事人提供购入发票,作折旧处理补偿;
4、搬迁费。可以移动的设备、厂房内的其他设施搬迁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根据搬迁数量、距离做测算,双方商定。若提前搬迁还有奖励费用。
厂房被强拆应怎么办
1、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而有些征收部门会采取强拆的手段进行拆迁;
2、厂房遭受到非法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
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厂房拆迁应当补偿以下项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