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东海岛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是什么(湛江东海岛钢铁厂)
国家征地青苗款,国家只给一年青苗款这就是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政府说
您好,青苗款全成为征地青苗补偿费,确实是只给一年。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2024湛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可用土地面积越来越小,在兴建一些大型的建筑工程的时候,据需要会 拆迁 一些废弃的或者是影响建筑的房屋,那么湛江 征地补偿标准 是什么?湛江征地补偿标准是湛江市市政府发布的为 征地 用户提出的补偿标准,下面我们来卡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建设和改造旧城区的需要,保障市区建设和改造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建设暂行条例》、《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和湛江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城市建设的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包括经济、文化、国防、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旧城(包括住宅以及兴办公益事业)需要拆迁房屋的,其补偿和安置标准,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或搬迁时,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偿和安置搬迁户;被拆迁者必须服从国家建设和改造旧城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并在限期内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索取额外补偿,妨碍、阻挠拆迁工作。因拆迁而造成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单位(个人)共同协商,合理解决。 在拆迁范围内的测量标志、道路、桥梁、管线、人防工事,绿化园地等市政工程设施,确需迁移者,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按原结构标准迁移或回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所属部门要求改变结构提高标准的,增加的投资由其自行解决。 第四条 在拆迁范围内,凡属应拆除的违章建筑,不论单位或个人都要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给予补偿,逾期不拆者,由市公安局第二治安大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条 拆迁改造的区域,自批准之日起,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者协商拆建事宜。建设单位与被拆迁户双方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拆迁房屋鉴证手续。建设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拆迁安置通告确定的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房屋和其它设施,不准对该区域内的建筑物进行买卖、转移产权或变更原用途;公安派出所应停止办理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停止发放 营业执照 ;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被拆迁户的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协助做好被拆迁者的动员拆迁安置工作。 第六条 改造旧城区的工作必须在市改造旧城区指挥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按照湛江市总体规划进行。市城建、供电、供水、邮电、房管、国土、公安、司法等部门紧密配合,既要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保障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私有房屋的 拆迁补偿 安置 第七条 拆除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单位要按本《暂行办法》给业主和搬迁户以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业主和搬迁户应服从统一的安排。 对持有合法 房屋所有权 证的私房业主,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协商办理: (一)业主要求保留房屋产权的,由建设单位给业主补回一般为新建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的楼房套间,补偿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1.市区内安置的标准:(1)凡单层平房按原建筑面积1∶1.4的比例给予补偿;(2)二层或二层以上的房屋,按原有房屋相等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2.安置在赤坎区的霞赤七路东菊桥、北桥路一九六医院、寸金路雷师、海滨路广湛公路口、南方路军分区、过境路赤坎糖厂以外,霞山区的录塘路、火车南站、湖光路立交桥、霞赤路海头市场以外的,补偿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能超过市区内安置补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3.被拆除的私房中如有临街底层商业铺面的,经查实户口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与 房屋产权人 姓名相符的,根据铺面实际丈量面积,按1∶0.7的比例作铺面补偿。其余的0.3按住宅补偿标准作住宅补偿。在建设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就近安置的便就近安置,不能就近安置的则易地安置。业主必须顾全大局,服从统一安排。不要求铺面补偿者,按市区内住宅安置的标准补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使用性质,私自将住房改作营业铺面或将住房转租、转让给单位和他人作营业铺面的,拆迁时,一律按住房安置处理。 4.被拆除房屋要回产权的业主,如原有房屋是出租的应继续保持与原住户的租赁关系,并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重新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业主不要求保留房屋产权的,在动迁时,由建设单位按本条规定第(一)款第1项或第2项补偿标准,计算业主应得补偿面积,并参照业主应安置楼房同一区域的 商品房 的相应价格,一次过付给业主。 第八条 拆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按照粤府〔1987〕21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被拆迁的私房业主,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处理后,相应安置新套间的建筑面积如有超出或不足补偿面积的,采取如下办法解决。 (一)超出面积,由私房业主向建设单位购买,凡购买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所安置楼房套间的成本造价优惠售给业主;凡购买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相应的商品房的现行价售给业主,增购的房屋产权归业主所有。 (二)不足面积,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应的商品房的现行价,一次过付款给业主。 第十条 对有本市区户口而没有合法房屋产权的私房拆迁户,根据原房屋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如果房屋是私 买房 屋未申办产权变更手续,或者是未有办理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世居私房(不属违章建筑者),在拆迁前经申报房管部门核实地籍产权、房屋面积,并登报声明无异议者,补办合法产权证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办法签订协议,办理 搬迁补偿 手续。 (二)如果房屋属违章建筑,原则上无条件拆除,不解决搬迁安置。但确属无房屋搬迁的,可由被拆迁户向建设单位购买住房,房价按商品房九折售给。 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旧料归原主所有;建设单位负责拆除的,以料抵工。 第三章 公产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房管部门、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公产房屋,按房屋使用性质,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两种给予补偿。 (一)属住宅用房的,由建设单位按如下办法安置、补偿: 1.安置对象:(1)安置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2)安置户原常住人口中因服兵役、入学等原因而户口迁出的;(3)安置户一方在外地工作(属农业人口不计);(4)旅居在海外、港、澳、台的;(5)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按两个子女计算。 非常住的寄宿户以及安置户家庭成员中已另有住房的,不列入安置对象。 2.安置条件。被拆迁户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列为安置户。(1)有合法的承租手续;(2)户口簿所标明的人数、住址与现有人数、住址相符;(3)没有其他住房的。 3.安置面积。被拆迁户每人原住房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十平方米以上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被拆迁户按上述安置的房屋产权归被拆迁单位所有。 4.公产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按上述1~3项办理后,安置户相应安置套间的建筑面积如有超出或不足的,十平方米以下,按安置楼房套间的成本造价,十平方米以上,按相应的商品房的现行价,均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单位相互补偿。 (二)属非住宅用房的,由建设单位建回与原有面积、结构相当的房屋;或折合与原有面积、结构相等的房屋所需要的资金,补偿给被拆迁单位自行重建。如果被拆迁单位需要扩大建筑面积或提高建筑标准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所增加的资金及建筑材料由被拆迁单位负责。 (三)拆迁公产房属国家免租拨用性质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新建或补偿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后方可拆迁。 第四章 搬迁安置的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临时搬迁的住户,原则上由住户本人或住户所在单位解决临时过渡性用房。建设单位应发给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住房补助费。 (一)搬家补助费不论人口多少,每户补助二百元,由建设单位一次过支付给被拆迁户。 (二)临时住房补助费按小户(一至二人)、中户(三至五人)、大户(六人以上)分别补助三百元、四百元、五百元。从最后一户搬清之日起超过二十个月不解决住房的,按临时住房补助费标准,加补百分之五十。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发给本人;被拆迁户的单位解决临时住房的,发给单位,由建设单位一次过支付。 (三)由建设单位解决临时住房的搬迁户,不发临时住房补助费。 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湛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湛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湛江市政府发布的条款库里做出了详细的说明,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群体,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征地之前,要明确相关的条款,以避免冲突。
湛江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的?
广东省湛江市土地有五类、六类、七类土地三种:五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南街道、城北街道、罗州街道。补偿标准:耕地:50400亩;园地;38767元亩;林地:19067元亩;养殖水面;52300元亩;未利用地:15467元亩。六类区片区片范围:安铺镇、石岭镇、青平镇。补偿标准:耕地:46600亩;园地;35867元亩;林地:16800元亩;养殖水面;48400元亩;未利用地:14333元亩。七类区片区片范围:石城镇、河唇镇、吉水镇、良垌镇、横山镇、新民镇、塘蓬镇、雅塘镇、营仔镇、石角镇、车板镇、高桥镇、石颈镇、长山镇、和寮镇。补偿标准:耕地:43333亩;园地;33333元亩;林地:15067元亩;养殖水面;45000元亩;未利用地:13333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湛江市征地赔偿价格标准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