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的构成要求有哪些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因误解而表达意思的人。一定是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从而导致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另一方的欺骗或不当影响。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能给误解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三种情形
重大误解的情形一般有: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
【法律分析】
重大误解的情形一般有: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损失,可构成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不包括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不包括(C、误解不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A、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B、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C、误解不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D、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依我国学界通以及审判实践的做法,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错误。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法律依据
重大误解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外,《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也作了一些规定,大体构建了我国关于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明确。
(一)重大误解撤销权人的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的主体是否仅指“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对此问题,如果联系《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话,就比较明显了,该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将这两款对照便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绝对只能够解释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释为“当事人中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
二是如果重大误解人存在重大过失是否仍然可以享有撤销权,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来看,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一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对其撤销权没有影响,如德国、瑞士;二是误解方有重大过失的,则不享有撤销权,如韩国、日本;三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则丧失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我国法律没有对此问题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这样不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及交易的安全,因而应当明确规定,如果表意人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话,则不得享有撤销权。我们不认同该观点。首先,如果表意人是故意的话,根本不构成误解,反而可能构成欺诈;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如果不存在轻微过失的话,误解就不可能发生。其次,主张表意人有重大过失即丧失撤销权的观点无非是认为,因误解者本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它。这一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挑战,他们认为,当事人即使有过错,也不影响其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之所以如此,除了因其要承担重大不利后果外,在于法律认为其过错有可宽宥性。可宽有性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有时是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的过错引起的,既然如此,重大误解就不应只考虑一方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过错一方要承担对方因变更、撤销带来的损失,重大误解是要求变更、撤销合同的理由,并非免责的理由。因此,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第三,从我国目前立法情况来看,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撤销权人的范围,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宜对该范围做缩小性解释。
(二)重大误解与错误的关系
近年来,关于错误与民事行为效力关系问题的讨论逐渐增多。在许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提出,自己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但通过审查,发现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形成原因不是由于相对人的恶意行为或相对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表意人的弱点使之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因该表意人主观上的原因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但却又不太符合重大误解的特征。要解决此类疑惑,必须对民法上的错误理论有所了解。
错误是两大法系都使用的概念。在大陆法系中,一般将错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一是内容错误,即表意人对与民事行为有关的事实所产生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该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二是动机错误,即表意人在形成内心意思的原因、考虑因素或心理基础方面所存在的错误;三是表示错误,即由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本身所存在的由对其真实意思表述得不准确或有偏差所体现的错误;四是传达错误,即由传达人因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不实所形成的错误。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重大误解”,的界定,“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来看,重人误解属于内容错误但是对于其他三种错误,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有学者认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作出推定,表达错误、动机错误、传达错误因不符合该要件,所以相关民事行为无效。
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欠妥因为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对因错误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规定是不同的,但很少有国家将之确定为固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其次,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错误的效力做这种推定,与立法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相符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有关错误的立法,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于重大误解之外的其他因表意人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不能类推适用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效力或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只能按照其行为的客观特征,适用其他制度来解决纠纷。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合同纠纷律师#
重大误解在民法典第几条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由此可见,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这也是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措施。根据对《民法典》重大误解规定的解读,误解一般是当事人自身过错造成,并且,误解必须对行为的内容构成重大影响。在人们签署合同的时候,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此时,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三、存在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二)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三)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四)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双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签订买卖合同等交易行为中。对合同内容重大误解的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方面:一、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二、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会使得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四、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应当是由于误解才导致签订合同。若没有误解则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然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答案】:C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A项错误,甲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构成重大误解,说法错误。
B项错误,甲误以为乙的地板为自家所有,属于不当得利,不属于重大误解,说法错误。
C项正确,甲误将有偿提供茶叶当无偿的使用,甲基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相应行为,造成其损失,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项错误,甲与精神病人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两种情形:第一张情形是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所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二种情形是,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说法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