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双方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问题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与经济帮助请求权如何行使
1、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2、离婚经济补偿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离婚经济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向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为前提。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且因此导致离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是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客观:
《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双方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他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这样,既可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也有助于消除他们在离婚问题上可能发生的经济顾虑,有利于离婚自由的实现。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不同于离婚时的过错赔偿,不以给付方是否有过失为条件,而是基于公平原则承认离婚连带发生的效力,用以保护弱者配偶一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
离婚经济帮助金数额规定
法律主观:
如果协助一方的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办法,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要做较长时间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的方式等方面的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需要和另一方能力的裁决。由于大多数经济帮助只是解决受理人暂时经济困难。因此,数额不高,经济帮助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在两万元以下。
法律客观:
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一方所付出的劳务价值相当,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时,应根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和协助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受益方的受益情况和双方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是指夫妻之间达成的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还是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均有所有权人承担。实际上,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制是对《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例外,即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而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别制,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怎么办?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男女之间的经济收入仍有一定的差距。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往往是女方。因此,规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有利于消除妇女在离婚问题上的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离婚后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关系系存续期间的抚养义务是不同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互相抚养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但是夫妻离婚后,其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离婚而消失。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
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离婚后任何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请求帮助。同时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帮助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
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是: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可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
(3)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应由其配偶抚养,帮助一方可终止给付。
(4)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对于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5)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予以混肴。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有条件的帮助,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另一方则不予经济帮助。但是不能用经济帮助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防止损害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问题:我与丈夫吴铁锡结婚3年后,双方协议离婚,吴铁锡以身有残疾,我在一合资厂工作每月有900多元收入为由,要求我每月给予他300元的帮助。请问题: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
如你所述情况属实,吴铁锡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由原来的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它的成立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①被帮助的一方生活上确有困难;②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③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吴铁锡与你离婚时身体有残疾,生活困难,你每月有900多元的工资收入,给予他一定的经济帮助是完全有能力的,也是你应负的道义上的义务。至于数量问题,你俩可以协商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
关于离婚时的帮助义务
一、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是否有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男女之间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但是,这种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间扶养关系的延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是由于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是具有一定条件的。
二、限制条件
第一,受到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经济帮助应限于在离婚时提起。
对离婚时经济并不困难,离婚以后发生的经济困难,不予帮助,否则对于给予帮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第三,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
如果提供帮助的一方自身的经济收入都满足不了自已的生活需要,即使前两个条件成立,也不能强令为对方提供经济帮助。可见,法律这样规定主要从社会整体福利角度考虑的。
第四,这种经济帮助仅限于一定的期限。
国为这种经济帮助是用来解决离婚时一方的生活困难的,因而一般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的
另外,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钱,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其实关于离婚时的扶助义务,在我国婚姻法第42条当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这种扶助义务主要体现在离婚的时候,法院会适当的针对有困难的一方给予夫妻财产分割上的帮助。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如果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话,其实双方的扶助义务也就正式解散了。
离婚后遇到困难,前夫给予的经济帮助可以接受吗?
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如果没有孩子的,很少还会有联系。如果双方有孩子,在离婚之后仍然会见面。关于离婚后遇到困难,前夫给予的经济帮助可以接受吗? 我认为可以接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本案中离婚后遇到困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次,如果在离婚之后前夫主动要在经济上帮助前妻,前妻出于以往夫妻的情分是可以接受的。当然,这要建立在前夫愿意帮助的前提之下。最后,既然离婚了就不要和前任有过多的联系,大家都需要有新的生活,即使遇到一定的困难,也不一定要找前妻。
一:离婚后遇到困难,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前夫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本案中离婚后遇到困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前夫愿意帮助遇到困难的前妻当然是最好的。
如果在离婚之后前夫主动要在经济上帮助前妻,前妻出于以往夫妻的情分是可以接受的。当然,这要建立在前夫愿意帮助的前提之下。
三:离婚后彼此最好不要再去打扰,人总是要往前看的。
既然离婚了就不要和前任有过多的联系,大家都需要有新的生活,即使遇到一定的困难,也不一定要找前妻。离婚后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了,所以前夫可以不给予帮助。
关于离婚后遇到困难,前夫给予的经济帮助可以接受吗?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进行留言。
夫妻一方经济困难离婚时怎样解决
夫妻离婚时,可以以给付金钱的方式给予经济困难一方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