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单选题)
解除收养关系有什么法律后果
解除收养关系将会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一)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二)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三)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具体的是: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解除收养关系有何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一)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简介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一、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根据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方面: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2、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这是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解消,而对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消除的。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其他近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结婚行为。△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亲属、朋友间可形成抚养关系,但不适用收养关系。二、哪些人可以收养他人子女?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4、年满30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几项规定:第一,《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从公平的角度说,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的,也应有相当的年龄差距。至于40岁的年龄差是否太大,可以进一步研究。第二,《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顾,单方收养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认,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此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第8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原则,同时也为了保证收养人具有足够的抚养教育条件,这一限制是很有必要的。三、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何谓孤儿?按照我国民政部在《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中所作的解释,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里所说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系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遗弃婴儿和儿童的,一般为生父母,也可能是养父母。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有无特殊困难,是否无力抚养?这方面的具体情形在法律中是不可能一一列举的,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说来,如父母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以致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 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我国《 民法典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合法 收养 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且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具体说就是,当收养关系成立后: 1) 养父母承担 抚养 教育、管教、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义务,享有已近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的 赡养 及互相 继承 遗产的权利。 2) 养子女有选择姓氏的权利; 3)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外)祖孙关系,产生赡养义务及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4)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兄弟姐妹关系,产生抚养义务及互为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人 的权利。 5) 养子女与原生父母、(外)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赡养、 财产继承 )立即消除。 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第1117条和1118条的规定,我们了解到,一般解除收养关系后,有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其养父母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立即宣告解除,包括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消除,如外祖孙、养父母的婚生子女。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亲属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但是对于已经成年的养子女是否愿意恢复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亲属的上述权利义务,可协商再定。 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时的养子女如果已经成年且其养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当要支付生活费给养父母。 对于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及应养子女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向养子女要求补偿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 等相关费用。如为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由养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补偿请求。 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引起的收养关系解除的,养子女或其生父母无义务承担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费用的补偿请求。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包括:
(1)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的证明如下: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7、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合法收养后,养父母断绝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查和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旦收养程序合法,收养关系就成立,被收养人与养父母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因此,养父母与被收养人之间签订的“断绝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无法生效。收养关系是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不是一般合同关系,不能单方面解除或者通过协议予以改变。除非在法定情形下,如被收养人达到法定年龄后自行解除收养关系,否则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如果养父母已经与被收养人签订了“断绝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但被收养人不同意,可以通过向有关机关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方可生效。
解除收养关系有什么后果?
解除收养关系会产生以下后果: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消除;
2、养父母与养子女无需再按照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定抚养、赡养等义务;
3、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子女是否恢复,由当事人协商;
4、其他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