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因饲养的动物引起侵权的可免责
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减轻责任
法律分析: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形下,是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动物致人损害,其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但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时,才能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甚至是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除外;若是饲养烈性的危险动物的,那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侵权免责
饲养动物侵权免责:依法依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什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需要法律解释)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原则上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也就是说饲养的动物客观上造成他人的损害,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饲养的动物造成自己损害,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确定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如果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应当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如果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则应当减轻责任。
被侵权人具有过失的,不得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确定违规饲养动物、第八十条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得援引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责任,也不得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确定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逃逸、遗弃动物侵权的追偿与救助基金】
对逃逸和遗弃的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逃逸或遗弃的动物被他人重新收养之后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可以由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致害救助基金给予补偿;动物管理部门在补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