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该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
1、主债权:这是质权担保的主要债权,可以是借款、债券或其他债务。
2、利息: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涉及利息,那么利息也在担保范围内。
3、违约金: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导致质权人受到损失,那么违约金也在担保范围内。
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范围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其中,在质押物种类中,可以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此外,债务人和债权人还可以就担保范围进行协商。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抵押或留置给债权人作为保障债权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除了上述基本范围外,担保物权的种类也在不断扩大,如在质押物种类中,可以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这意味着我们在进行融资或借贷时,可以在部分情况下选择这些质押物作为担保,提高担保资产的流动性。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的范围并非固定不变,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范围进行协商。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发生变化,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担保物,以保证其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需要形式上的约定?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质押、抵押、留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实际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签订专门的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内容。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其他质押物作为担保。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质押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范围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