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过错的担保人拒绝担保责任(债权人免除了其中一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债权人撤诉,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哪些情形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例如担保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若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借钱双方协商更改还钱日期,未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5、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过担保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1、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2、超出担保范围的;
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5、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涉及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还应当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债权人起诉了!但是贷款人承认欺骗担保人了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如果债权人起诉了借款人,但借款人承认欺骗了担保人,担保人可能有权不承担担保责任。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法院的判断。
在一些司法制度中,如果担保人可以证明借款人欺骗了他们,使其误以为借款人有还款能力或者借款用途是合法的,法院可能会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 担保人 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保证期间, 债权人 许可 债务人 转让 债务 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 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 的规定。 4、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法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 (1)主 合同当事人 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 责任。 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 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 破产财产 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作为保证人,不管是一般保证中的还是连带保证中的,实际保证人的责任也就是要为债权提供一定的担保。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如果到期不能够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讨欠债。不过要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则保证人也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有能力不还款,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债务人有能力不还款,没有结束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都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1、担保合同建立在主债权债务关系合同项下;2、担保人对债务承担担保合同中明确的担保责任;3、债务人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举证并督促债务人还款。
法律分析
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保证人可以先偿还欠款,之后向债务人追偿。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属于一般保证的,债务人经法律程序后不能偿还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属于连带保证,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如果是一般担保,首先由债务人承担,如果通过仲裁或诉讼,并申请执行后,确实无法执行,则担保人须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还可以要求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同承担责任,债权人拥有选择权。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比较严格的,而且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比较繁重,如果说这期间出现的问题的话,担保人一般都需要参与其中,特别是在债务人不还钱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