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答辩(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



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答辩(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
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答辩(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采取下列办法来提出抗辩:
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收集证据,准备好材料,通过主动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辩;
2、或者在收到法院通知,再去参加到诉讼中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中被告人书写答辩状应当载明:答辩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答辩请求,以及可以支持答辩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可以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案中,被告可以根据其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在庭上答辩,但是被告也可以补充答辩状上没有的,是被告后来知情的相关事实,或者是被告后来依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格式大致如下: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