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责任年龄民法总则下调的原因是什么



限制民事责任年龄民法总则下调的原因是什么
限制民事责任年龄民法总则下调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调整为8周岁。据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接受无负担的赠予。其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则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低于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一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行为经追认后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您好,最终颁布的民法总则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至8岁,而非草案中的6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我认为存在重大的制度风险。”苏泽林委员说,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10岁降到6岁,也就是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
许振超委员说,现在很多孩子6周岁开始上小学,字都认不全,不一定会算算数,什么法律都不知道,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我认为理由很牵强。这个年龄问题要好好论证一下,看看划线是否能在6周岁。
还有委员认为,6周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在上学之前,孩子们每天由大人陪伴,也没有机会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知识。赋予6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合适,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陈国令、严以新、苏泽林等委员建议,将年龄下限调到8周岁,或者恢复到现行法律规定的10周岁。因为孩子们上了小学,对社会和行为的认知加强了,比6周岁更合适。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法典》总则10周岁降为八周岁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可以用零花钱买零食,也可以与班上同学交换价值差不多的玩具,这时未成年人其实是在订立合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其他对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一)虐待未成年人,父母要被“替换”
1、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法律会主持公道,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因为《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二)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可追究侵害方责任,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未成年人8周岁后的发明受保护和承认
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下成长。如果上学期间有了发明创造,根据民法总则,也是受到承认和保护的。
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订立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金额越来越大的合同。未成年人或会在上学之余参加一些私立的兴趣培训班或者进入私立学校读书,这样就将发生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合同,由此产生更多权利、义务。
(四)未成年人会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未成年人靠自己工作,有能力养活自己了,则算是成年了。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其他
1、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主要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儿童的生理、心理得到了成长,故而可以较早的辨别是非。由于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中的一类,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多项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加以保障。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关于自然人制度。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总则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