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驳回起诉不当的案件,二审应如何裁定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如何审理
法律分析: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后二审裁定继续审理应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后二审的处理方式为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形,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当如何处理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人民群众的生活得到了很好的保障,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我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在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人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太了解,那么接下来我就为您总结关于二审裁判的相关知识。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当如何处理
民事二审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刑事二审裁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驳回起诉二审发回重审
法律主观:
再审中发回重审,如果原来是第 一审 的,就发回一审,如果原来是第 二审 的,就发回二审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审驳回起诉不当的案件,二审应如何裁定
法律分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审驳回起诉不当的案件,二审应如何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如果经审理认定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二审应如何裁定?我们在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而应裁定发回重审。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裁定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决定驳回原告起诉的一种结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的起诉,而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错误采取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如果发现这一问题,应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因为,原审人民法院已经立过案,并且已审理了该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基于上述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7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如认为一审裁定有错误,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编者注]司法解释规定,
行政相对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错误,在撤销一审法院裁定的同时,应当如何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处理。《意见》第77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对《意见》第77条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内容上稍有变化。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二审会是什么样的结果,法院会判决吗?
二审法院不会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直接作出判决,而是根据原告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分别作出维持一审裁定或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的裁定。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民事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具体而言,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第二,有明确的报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四项要件,则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诉讼。若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原告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维持一审的裁定。若认为原告起诉符合民事立案条件,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可见,二审法院作出的是程序上的裁定,而不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上的纠纷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需要重新起诉,重新立案吗?
不需要,等待法院通知开庭就可以了。二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即表现原审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后作出了对案件审理终结的裁决,表明这一审理阶段的终结。二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应属审判监督阶段,原审法院在立案分流时应将该案分流给原审审判庭,还是分流给新的合议庭,我国现行法律暂无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立案法官不能是同一案件的审理法官,审理法官不能是同一案件的执行法官,审理法官不能是同一案件的审判监督法官,这是最高法院规定回避制度的精神实质所在,是审判程序的规范和要求,且我国法院的内设机构和运行机制也是这样设置的,审判监督与纪检监察从内设机构中单列,不负责办理初审案件,只负责从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正确运行。二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即表现原审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后作出了对案件审理终结的裁决,表明这一审理阶段的终结。也表示该案要转换程序进入审判监督阶段,我国法律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审判人员在观念上先入为主,受原审裁判特别是被二审法院撤销的错误裁判的影响。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发回原审法院指令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案件被发回虽表述为指令审理,但应等同于发回重审,法律明文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才符合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