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成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肇事逃逸致死且不自首怎么处罚
法律主观:
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又自首如何处罚
首先,主动投案自首属于法律上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其次,如果是相对人死亡是与逃逸行为有直接关系,即刑法上的存在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这就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从重情节了。结合自首情节来看,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范围内。
再次,如果不构成因逃逸造成相对人死亡的情形,那么存在自首情节的状况下,量刑肯定在三年以内。
最后,如果能够积极赔偿,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谅解,那么量刑会进一步减轻。
二、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
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三、交通肇事现场等候是否认定为自首
首先,《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出的。
《解释》对构成“自动投案”规定了7种情形,《意见》在《解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四种构成“自动投案”的情形,并且鉴于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新的情形,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即“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其次,《意见》对交通肇事案应认定为“自首”的情形作了两种特别规定:
一是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二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上述第一种情形是《意见》对交通肇事案应认定为自首所作出的特别规定。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交通肇事逃逸后认定自首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逃逸后自动投案,对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应认定为自首,只是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量刑,但对认定其自首并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交通肇事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实施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就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没有实施上述行为,或者缺少上述行为之一的,但又符合《解释》和《意见》中规定的其他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的,也应认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亦应认定为自首。即:交通肇事案除了适用特别规定为自首的情形外,也还应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同等适用其他关于“自动投案”的一般情形。
最后,“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它不受犯罪类型及量刑程度的限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构成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并未对成立自首的犯罪(包括过失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之外,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的,就应认定为自首。
因此,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在现场等候处理,只要其满足自首成立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自首。肇事逃逸本身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肇事后现场等候只要满足条件也有可能成立自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逸后自首是怎样认定的
一、 肇事逃逸后自首 是怎样认定的 (一)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四)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 立案 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 交通事故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故意杀人罪 或者 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 三、哪些情况下不构成逃逸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者将会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或刑事责任。 实践中,交管部门除了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 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在交通肇事之后逃逸又 自首 的,其实同时存在了从重处罚的情节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实际并不能直接将这些情况直接抵消掉。往往都是在根据实际肇事情节确定了量刑幅度之后,先是根据“逃逸”情节从重处罚,之后再结合“自首”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