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哪些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强迫对方签订的;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的;
6、主体不合格的;
8、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法律客观:
《 劳动法 》 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 合同订立 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哪些情况下的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一、哪些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然是从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如果劳动者因此劳动的,用人单位仍旧需要给予相应的工资,有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以上便是为大家带来哪些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否则,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主要的认定依据是看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三:
其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违反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其他诸如采取恐吓、威逼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该项内容不仅指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在内。
其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只规定自己的权利,而对涉及劳动者的条款,则更多地规定的是义务,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则不作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其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违反了法律法规特别是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从履行的时候起,主要是因为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而对建立在错误基础之上的劳动合同是不应予以承认的。
劳动合同出现哪些情况,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书在这种状况下能失效:
(1)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劳动合同书。
(2)采用诈骗、威协等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假如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被告方一方故意隐瞒具体情况或有心生产制造错觉蒙骗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受骗上当,导致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了解和分辨,进而允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则归属于采用欺骗方式签订的合同书。
威协方式,指被告方一方用很有可能完成的伤害另一方人身安全或资金安全的个人行为相威胁,驱使另一方违反意向而与其说签订劳动合同书。不论是采用欺骗方式或是威协方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都违反了工作合同生效的标准;它的结果是侵害了一方被告方的利益,因此这类劳动合同书不具备法律认可。
一部分失效一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书就是指,其一部分条文失效的合同书。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要求:“确定劳动合同书一部分失效,如果不危害一部分的法律效力,一部分依然合理。”
此外,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劳动合同书的失效,由监察委员会或是法院确定。换句话说,劳动合同书的失效不可以由合同书两方被告方决策。法律责任用人公司有过失的社会保障部于1995年5月制订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要求因为用人公司的缘故签订失效的劳动合同书,或签订一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书,对员工导致伤害的,应按以下要求赔付员工损害:
(一)导致员工薪资损害的,按员工自己劳动所得薪资付款给员工,并加付劳动所得薪资25%的补偿花费;
(二)导致员工劳动防护工资待遇损害的,应按国家规定补充员工的维护补贴和用具;
(三)导致员工工伤事故、医保工资待遇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给予工伤事故、诊疗工资待遇外,还应付款员工等同于医疗费25%的补偿花费;
(四)导致和童工身心健康影响的,除按国家规定给予医治过程中的诊疗工资待遇外,还应适用等同于其医疗费25%的补偿花费;
(五)劳动合同书订立的别的赔付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