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这个概念让人捉摸不透。那么,究竟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呢?对此,我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论中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因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加重结果时,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别规定,就可以视为结果加重犯。按照此说,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狭义说认为:因基本的故意行为而发生了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按照此说,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可能预见。大多数学者赞成狭义说。
简而言之,结果加重犯就是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什么叫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一.结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
2.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5. 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
6.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
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8. 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9. 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
10. 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
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呢
法律分析:结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加重结果犯的成立条件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加重结果犯的界定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果加重犯的分类是什么
法律分析: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2、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
4、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5、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或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
7、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
8、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造成被组织人、被运送人重伤或死亡;
10、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结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犯罪手段,指对已有刑事犯罪的结果或后果进行额外的破坏或加害,使得原先的犯罪行为得到更严厉的惩罚。比如在抢劫犯罪中,如果在抢劫过程中还施加暴力,导致被抢劫人员受伤,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被认定为采用了结果加重的手段。
结果加重犯的存在是为了惩罚滥用权力和非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并且起到了示范作用,从而能够降低这类犯罪的发生率。对于结果加重犯罪行为者来说,其将面临比普通犯罪行为更重的处罚,这也能够提醒他们不要轻易冒犯法律底线。
尽管结果加重犯是一种值得重视的犯罪行为,但是其应该被区别于以恶意破坏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存在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对罪犯提出结果加重犯的指控,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那么就不应该采用这种手段,否则就会加大司法公正度的风险。
法定刑升格条件和结果加重犯区别
法律主观:
定义方式不同。法定刑升格是指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结果加重犯中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特定结果才能适用较重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