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一般有哪些条款
合同一般有什么条款
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1、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条款包括:
(1)标的
(2)质量和数量
(3)价款或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等。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该条款主要指某些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交易惯例规则,特定行业规则等组成。
(3)特意特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有:当事人信息、标的内容、质量与数量、价款与酬金、履行期限、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协商认定。
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便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目前,多数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而《合同法》第12条所谓标的,主要指标的物,因而规定有所谓标的的质量、标的的数量。所以,对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说的标的,时常需要按标的物理解。
3、质量与数量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物)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物)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物)的具体特征。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要明确。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再次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标的物的数量为主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若能通过有关规则及方式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这样的条款也不影响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
4、价款或酬金
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它们由哪一方支付,需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及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写明,但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它不是主要条款。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若能通过有关方式推定,则合同即使欠缺它们也不影响成立。
6、争议解决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那家检验或者鉴定的机构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或者鉴定机构的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均属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
合同条款依其作用可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有关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以上这些,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规定上述情况,特别是涉及到违约的责任上,为了避免后期发生违约或者矛盾纠纷时难以进行认定,必须明确说明违约金的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由双方协商而定。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哪些条款
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传统民法典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内容不合理或是条款不清楚,自己无法理解条款的时候,最好是能够弄懂再签订或是请对方给自己好好解释下。对于签订合同包括的条款跟具体签订合同的要求,来进行详细的咨询,律师会为你详细解答。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的条款如下: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住所是指它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为买卖的房屋,劳务合同的标的为劳务。标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成果。
3、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约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尺度。
与协议的区别: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法律分析:
签订合同,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2、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3、价款或报酬;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法;7、签名和日期。合同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为:(1)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相应地,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即为合同法。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衍生问题:
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相应地,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即为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