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秽表演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传播污秽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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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网络婬秽表演罪立案标准
法律主观:
当事人在网络直播淫秽表演,构成犯罪的,所适用的立案标准为: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传播污秽物品立案标准是什么
传播污秽物品立案标准是向他人传播300到600人次以上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或者浏览数量已经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形下都已经涉嫌犯罪。但传播污秽物品在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和罚款的,构成犯罪,一般的量刑也是三年以下。
一、传播污秽物品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传播污秽物品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污秽物品不仅是有损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成长的,也在很大程度上污染了网络环境,可以说,恶劣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有些人也不要认为自己只在网络或者其他平台上偶尔传播过污秽物品不会被国家有关部门问责,净化网络空间人人有责,只要有此行为的一定会付出法律代价。
污秽表演罪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组织淫秽表演罪而不是污秽表演罪。
本罪的立案标准为,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淫秽表演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 组织淫秽表演罪 立案 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的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 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 体或者变相裸 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怎样认定 由于聚众淫乱也可以出现于公开场合,而本罪在客观形式上也可以表现为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进行性交展示等淫乱活动,且两罪都具有组织性质,因而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区分两罪的关键是: 1、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 聚众淫乱罪 尽管可以发生于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观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是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在行为表现方式上,本罪中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脱衣舞、裸 体舞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常伴有脱衣、裸 体行为,但这种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性交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在犯罪主体上,本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另外,本罪中组织者往往并不直接参与淫秽表演,而在聚众淫乱罪中,首要分子一般直接参与淫乱活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他人进行淫乱活动的同时又组织他人进行观看的,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虽有两个犯意,但一般认为只构成一个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若将聚众淫乱的行为单独抽出,组织淫秽表演中,仅有组织观众的行为无以成立犯罪,而即使没有组织观众观看的行为,则行为人已单独地构成聚众淫乱罪,结合两方面考虑,宜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 在相关的规定中,其实有关于组织淫秽表演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在立案标准上面主要涉及到了三种情形,各位可以通过上文进行了解。至于构成此罪的量刑处罚,从《 刑法 》中的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 罚金 。
组织淫秽表演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组织淫秽表演罪立案标准是:
1、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2、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3、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4、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2、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二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