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要哪些证据证实(定抢劫罪需要哪些证据)
抢夺罪需要有哪些证据才足以判刑,光是有当事
抢劫、抢夺、盗窃案件证据
3.1 立案证据
立案侦查,应当有相关人员的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或者相关部门移送的犯罪线索材料等事实材料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材料,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材料。
3.1.1 受案登记表
受案登记表是案件来源的材料,是侦查活动开展的起点。受案登记表制作按《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执行。
3.1.2 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发现、移送材料
(一)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网上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对网页截图打印附卷,并注明来源。口头或者电话报案、控告、举报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报案、控告、举报人签名、捺印;报案、控告、举报可能招致打击报复的,应及时采取保护、保密措施。
(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投案人签名、捺印。
(三)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的,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人员所写的书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几人共同书写。
(四)有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1.3 立案决定书
立案决定书的制作按《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 版)》执行。
3.2 破案证据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破获案件的,应当有如何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的相关材料。
3.2.1 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
(一)通过询问被害人、走访案发现场周边群众获得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附详细询问经过等材料。
(二)通过现场指纹、生物物证与指纹库、DNA库比对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说明何时何地因何事将嫌疑人指纹、DNA 录入指纹库、DNA库,并附相关材料。
(三)通过被盗抢赃物的去向等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附赃物流转过程的材料。
(四)通过被害人被盗抢银行卡、有价证券等的交易情况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附相关金融机构的交易凭证及相关监控录像。
(五)通过警犬嗅源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将相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有条件的可以附录像。
3.2.2 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
(一)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应附如何确定被抓获的人或投案人的真实身份材料。
(二)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应包括到案时间、地点、经过。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包括到案的顺序,是否有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的行为等。
(三)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应由二名以上参与抓捕或者接受投案的侦查人员书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人员所写的书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几人共同书写。
3.3 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3.3.1 勘验、检查笔录
对被盗抢现场、赃物藏匿场所、作案工具抛弃隐匿场所现场勘验,应遵循依法、及时、客观、全面的要求。勘验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应当录像。
(一)应记载侦查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情况,勘验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勘验当时的温度、光线等天气情况。
(二)应记载现场方位、现场全貌、中心现场的情况。
(三)应详细记载现场遗留的可疑痕迹和物品。门窗、墙壁、房顶是否被破坏,利用何种工具破坏,存放财物的箱柜、抽屉、保险柜是否完好,是否有翻动的痕迹;是否遗留有指纹、鞋印、血迹、毛发、体液、烟头、纽扣等;是否遗留有刀枪棍棒、绳索、手套、口罩、帽子等物品。
(四)被害人死亡的,应记载尸体在现场的位置、姿势,与其他痕迹、物体的关系。
(五)现场勘验人员、笔录制作人员、制图人员、见证人的签名。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的,应记载检查的过程、情况和结果,应当详细记载损伤种类、受伤程度、致伤凶器、受伤时间,是否提取指纹,采集血样、尿液等。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3.3.2 搜查笔录
除紧急情况外,搜查应有搜查证。搜查的情况应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痕迹、物品等,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3.4 痕迹、物品、生物样本等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
公安机关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痕迹、物品,生物样本的,应有相应的提取笔录,详细记载提取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颜色、新旧程度等。依法予以扣押的,应附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应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签章。被盗抢财物系手机、车辆等物品时,应详细记载手机串号、手机卡号、车辆车架号或发动机号等重要信息。
3.5 鉴定意见
3.5.1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被害人死亡的,应对尸体进行检验。尸体检验应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进而分析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断作案凶器,分析事件性质(自杀还是他杀)等。
3.5.2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被害人受伤的,应进行伤情鉴定。应检查被害人的伤口大小、形状,分析致伤工具,对损伤程度进行评定。
3.5.3 痕迹鉴定
现场提取指纹、鞋印等痕迹的,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指纹、案发时所穿鞋子等进行分析比对。
3.5.4 生物物证鉴定
在现场提取血迹、毛发、体液、烟头等生物物证的,应当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 DNA 分型进行比对。为进一步确定被害人身份,应提取被害人血样与被害人近亲属的 DNA 分型进行比对。
(一)确保检材来源清楚。送检的检材应当有相应的提取笔录。在提取被害人父母的生物样本时,须查实被害人父母的身份。
(二)确保检材妥善保管。检材提取后,应当以合适的方式予以保管,以防检材受到污染。
(三)确保检材标记正确。送检的检材应正确标记,以防检材间的相互混淆。
3.5.5 价格鉴定
查获被盗抢财物的,应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应包括:
(一)委托人、价格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定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定的依据、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鉴定意见;
(五)价格鉴定意见出具日期及价格鉴定人员签名、价格鉴定机构签章。
3.6 指认、辨认笔录
3.6.1 现场指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归案的,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的描述,由其带领公安机关对相关现场进行指认,指认的情况应制作笔录并拍摄照片或录像。指认笔录应详细记载指认的时间、过程、结果。笔录应由指认人、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签章。
3.6.2 辨认笔录
(一)作案工具提取在案的,应组织犯罪嫌疑人进行混杂辨认。
(二)被盗抢赃物查获在案的,应组织被害人或其家属、犯罪嫌疑人进行混杂辨认。
(三)被害人尸体及现场物品具备辨认条件的,应组织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四)存活被害人、目击证人,有条件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杂辨认。
(五)共同犯罪案件同案人之间,有条件的,应相互混杂辨认。
(六)有销赃行为的,有条件的应组织销赃人员、收赃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杂辨认。
3.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案发现场周围有监控录像可能拍下犯罪准备过程、案发经过、逃跑路线等情况的,应调取监控录像,以确认犯罪事实。
(二)犯罪嫌疑人持所盗抢的银行卡取款的,应到相应金融机构调取该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加盖该金融机构的公章,并调取取款的监控录像。
(三)犯罪嫌疑人使用所盗抢的手机的,应到通信部门调取该手机的通话记录,基站信息等材料,并加盖该通信部门公章。
3.8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应包括:
(一)询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员。
(二)证人、被害人的身份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三)盗抢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目击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过程、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年龄、体型、衣着、口音等特征,被害人受伤害的情形、是否进行抵抗,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衣服上是否可能留下痕迹,被盗抢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原始价值凭据等。
(四)应询问销赃、收赃人员关于被盗抢财物的流转情况。
(五)证人、被害人核对笔录后应签名、捺印,侦查人员应当签名。
3.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应包括:
(一)实施盗抢犯罪的动机,是否有预谋。
(二)实施盗抢犯罪的过程,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是否使用作案工具及去向,被害人是否有反抗,是否伤害被害人,有无逼问银行卡密码等情节。
(三)实施多起盗抢犯罪的,每一起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被害人的特征及所盗抢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
(四)所盗抢财物的使用、去向情况。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笔录后,应签名、捺印,侦查人员应当签名。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3.10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和前科情况
(一)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调取其户籍证明等材料,并加盖该派出所公章。户籍登记年龄确实有误的,应调取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材料、入学材料,调取接生人员的证言、走访邻居等,核实其真实年龄。
(二)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精神异常的,应走访其家属、邻居,必要时应作精神病法医学鉴定。
(三)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应调取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3.11 其他程序性材料
主要是立案管辖及办理案件期限的相关材料。
3.12 情况说明
主要是办案机关针对在证据收集、固定、辨认、鉴定等过程中出现的瑕疵予以说明等。
抢劫立案需要什么证据
如果是报警解决的话,是能不提供证据的,只需要报案并将受害过程说清楚即可。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受害人被抢劫后最好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越多公安机关立案抓获嫌疑人的机会越大,关于抢劫罪成立的证据可能有,物证,凶器,证人,视听资料,鉴定报告,或者要求调取监控等。
抢劫罪有什么证据才能定罪
抢劫罪要下列证据定罪: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及知情证人的证言。
3、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及相应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4.物证及其附着物的检验、鉴定结论。
5.书证。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车、船、飞机票、旅社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
一、抢劫罪的主观责任
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虽然一般出于希望心理(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存在放任心理),但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结果,则可能持放任态度。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但是,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此外,行为人以其他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为了获得财物,而实施了新的暴力、胁迫的,成立抢劫罪。
二、书证、物证是什么
1.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3.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三、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
1.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
2.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
3.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抢劫案应如何收集证据
1.注意收集人证。抢劫犯罪中的直接证据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应当注意提取被害人关于公私财物存放位置、数量,物品特征和被抢经过的陈述;有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行为的证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劫取款物特征、数量的供述;有关部门和证人关于被抢劫款物的证言。抢劫财物数额的证据实践中多有矛盾,对此,应当结合案件整体情况,通过比照被害人同被告人之间的言辞证据进行客观分析,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及疑罪从无、便宜被告的原则来认定和处理。
2.注意固定作案工具和手段。暴力犯罪的共性是暴力行为和作案工具,应注意作案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提取,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所持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照片和有关物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抢劫作案的视听资料,被害人的人身伤害鉴定材料、病历,有关部门对被害人死因的鉴定结论,等等。对现场毛发、指纹、脚印及其他痕迹及时制作痕迹检验报告;做好收缴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的搜查、提取笔录,列好扣押清单,做好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的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注意组织有行为能力被害人、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辨认。
3.其他种类的间接证据。比如案件当事人双方亲友对案发当时情况的证实、被告人亲友对其所获得的不明财物的证实、被害人的报案材料等。这些证据材料,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对确认事实、认定犯罪会起到关键作用。
4.关于抢劫犯罪主体的证据。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医院的出生证明及其精神状态的证据。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年满14周岁,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5.关于抢劫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下列事实情况:是临时起意还是经过事前策划,准备了什么工具,怎样排除妨碍,何时动手,如何逃离,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如何处理劫取的财物等。若是共同犯罪,查明有无策划,策划的内容是什么,策划中有无不同意见,案发时、案发后的行为和态度,分赃情况和赃物去向。
6.关于抢劫犯罪的情节证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种加重情节的证据有:有关入户抢劫的证据;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证据;对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注意收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设立金融机构的批复,核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关多次抢劫的证据;有关被抢劫物品的价值鉴定结论;有关致人重伤、死亡的证据;有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证据;有关枪支性能的鉴定报告;有关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证据,以及有关是否累犯的证据,有关自首和立功的证据、有关抢劫未遂和中止的证据,等等。
7.注意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所有书证、物证必须注明其来源、出处,盖有印章。指认、辨认应有见证人,最好能用照片,或其他技术手段固定指认、辨认过程,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审中出现反复。同时利用多媒体示证的形式使其客观真实地展现出来,增强指控犯罪的力度。
抢劫罪要哪些证据证明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为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落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方针,本文侧重介绍构成抢劫罪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对证据的要求,即认定抢劫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认定抢劫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认定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认定抢劫罪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以利用于在办案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指控抢劫犯罪,不枉不纵,惩罚罪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的证据要求是:
一、关于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②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③
关于抢劫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
(二)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四)入学、参加工作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亲友证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亲友证言;
(七)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
(八)家族遗传病史调查,如近亲属证言,以及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正常的证言。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该注意: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认定符合审查起诉标准的,在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就很重要,一般都要提取,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此外,办案人员要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材料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迹,并区别其材料的真伪,查实来源是否合法。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④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取或者赌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⑤
关于抢劫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有:
(一)证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制定讯问提纲时注意:
1、实施行为有无计划,计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实施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社会后果的认识程度、主观能动程度;
3、共同实施犯罪的要讯问计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以及各人实施的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4、在无共同犯罪故意或有可能存在的单独犯罪案件中,讯问对具体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是否商量,有无事先或事中达到共识,有无不同意见和反对者,对未表示同意者要侧重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行为,以考察其态度,确定其主观动机;
5、对转化型犯罪应讯问其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动机;
6、在有杀死、伤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详细讯问其杀、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完成前、后还是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还是为抢劫完成后而杀人灭口。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收集以下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心理态度的间接证据以印证犯罪: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问及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言语及行为,及其后果,以证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的书证,如借据等;
相应的受让人、借款人、买受人的证人证言及提取的赃物,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和计划分工具体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据
(1)如证明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或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2)提取的物证如刀具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每一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抢劫中杀死或伤害被害人,是否具备各自独立的两个犯罪构成的故意,即区别是否应定抢劫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两罪,以数罪并罚。
(四)如是转化型犯罪,犯罪嫌疑人除必须具有转化前犯罪,即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外,还必须具备转化的主观动机,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五)对于多人多起的系列犯罪,应注意证明是否存在其中个别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具体案件中不具有共同犯意,或某起具体案件系个别犯罪嫌疑人在单独犯罪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特别是共同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犯罪,要区别是个别转化还是共同转化。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司法实施中,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为避重就轻、逃避征罚,在供述中互相推诿。为全面正确地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就要对上述的各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在能够调取的情况下尽可能调取,以全面地来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观犯罪故意的心理态度。以准确地打击犯罪,不使罪犯有可乘之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⑥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抢劫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具备的证据及证据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涉及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何种方法进行抢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种作案工具、伤害他人身体的部位、造成的后果、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如是抢夺犯罪,要讯问有无随身携带凶器;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特征。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及知情证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用以证明:
1、 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中涉及的内容;
2、在案发时间内被害人携带的财物种类、特征、价值,以及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告知证人有关案情的内容。
(三)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及相应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如所抢劫的财物、随身携带的凶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药及下了药的饮料等。
(四)物证及其附着物的检验、鉴定结论,如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制造、提供刀具、枪支、麻醉药物、手套等物的证人或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上述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抢劫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
(七)尸检报告、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医院病历资料如X光片、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用以证明尸检报告、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主治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及检察机关对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所作文证审查。以证明暴力行为与死亡、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查明抢救及时与否、措施是否得当、死亡或重伤后果与抢救不及时是否有直接关系。
(十)书证。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车、船、飞机票、旅社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如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旅社服务员的证言及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使用了暴力或以杀害、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关于抢劫犯罪客观方面加重犯罪情节应具备的证据及其证明要求:
(一)入户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及要求。
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被害人陈述。证明被侵入的场所具有“户”的特征;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应确定以下内容:
(1)现场被侵入或破坏的痕迹,如破坏的门、窗、锁、家具、家电等;
(2)犯罪嫌疑人遗落在现场的物证、痕迹;
(3)现场应有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的用品如床、被褥、洗漱用品、家电、衣物、炊具等。
3、现场提取的以上物证及其辨认笔录;
4、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鉴定,如脚印、指纹;
5、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等情况。
以上证据的证明要求以达到相应司法解释要求为准。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以下证据:
1、交通主管部门核准交通工具从事公共交通的有效批文、证件,如准营证、路线牌等;
2、该交通工具出厂时的原始资料或复印件,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证明核准载客量;
3、出售给乘客的车票、附加人身保险等各种票证;
4、临时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应有出租、出借双方的证人证言,书面出借、出租合同;
5、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在交通工具上的物证痕迹,如刀具、枪支、弹头及相关的提取笔录和辨认笔录、检验结论;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用以确定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痕迹;
7、司机、乘务人员和乘客及其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系在正在进行公共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上,针对该公共交通工具上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的抢劫。该交通工具上是一人还是多人,抢劫的是一人还是多人,不影响该项情节的认定,但抢劫的对象应是不特定的。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针对的是某一特定对象,如一直跟踪上车的银行提款人,与其有仇而蓄意报复的人等,而非针对交通工具上不特定对象则不应认定为该项情节。因此还应注意提取以下证据:
1、 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要查明以下内容:
(1)抢劫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无此方面内容的对话。
(2)抢劫行为针对的对象、目标是否明确而惟一。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跟踪路线特征的描述。
2、书证:如银行取款的凭证。
(三)持枪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枪弹来源,所持枪支的枪号、制式、特征,枪支作案前、中、后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
2、 被害人陈述枪支伤害的过程;
3、 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4、物证。包括枪支、弹药等;
5、痕迹检验,包括同一案件中枪支与子弹、弹头、弹壳的同一鉴定,不同案件中枪支与枪支、枪支与子弹、弹头、弹壳的同一鉴定;
6、枪支杀伤力鉴定;
7、被害人伤情检验、尸检报告,证明致伤、致死原因;
8、证人证言、包括作案前、中、后该枪的使用情况如有无用于打靶、保养情况、部件完好情况等;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枪支提供者等证人对枪支的辨认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用于抢劫的枪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即必须具有杀伤力。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适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该情节的认定,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应区别三种不同情况,确定三种不同的证据要求。
1、 案发后提取枪支,必须作杀伤力鉴定;
2、案发后未能提取枪支,无法作杀伤力鉴定,但在作案时使用了枪支的,可从被害人的伤情、车辆或其他物体弹洞、弹壳的鉴定等加以印证;
3、案发后未能提取枪支作杀伤力鉴定,同时,作案时枪支未曾使用,杀伤力的问题必须通过间接证据锁定,如作案前后枪支的使用、保养情况、部件的完好情况,如通过此方法不能确认杀伤力,则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
(四)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
1、书证,即中国人民银行规范文件及核发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害单位具有相应身份,符合客体的对象特征;
2、 被害单位财产损失的清单,案发当日入库单、库存现金财务的凭证;
3、该金融机构营业人员、被害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所抢劫的对象应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允许从事金融业务范围内的公有财产。
(五)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证言、其他证人证言应重点讯(询)问上一次抢劫与下一次抢劫的时间,两者之间是否具有一个较明显的截至开始阶段,注意划清与连续犯罪的区别。如出于一个故意,在同一天晚上同一地点连续抢劫多辆过路汽车,应视为一次犯罪;
2、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记录、相应的通话单;
3、其他证明抢劫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证据。
(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要求在前已作阐述。
(七)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要求:
1、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其他证人证言应涉及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抢劫中有无穿着军警制服;
(2)有无出示军警证件:
(3)有无使用军警车辆及其他军警器材;
(4)抢劫中有无表明自己的身份。
2、书证、物证,如假证件、制服、车辆及其牌照。
3、其他证据:部队、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真伪的证明材料。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加重情节应具备的证据要求:
1、上述物资保管部门、运输部门、接收部门出具的该物资用途的证明材料;
2、物证,如收缴的赃物;
3、书证、货物发运单、赃物上的用途标志等。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⑨
抢劫犯罪客体方面应具备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亲友及犯罪嫌疑人辨尸笔录;
3、物证,如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4、亲友对该类物品的辨认笔录;
5、对尸源不清,无法辨认的尸体所作的DNA鉴定;
6、尸检报告、伤情鉴定;
7、被害人及其亲友对被害人被伤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遗症等的证言。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被害人对该项财物拥有合法权利及证明该物价值、购买时间的证据,如购物发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2、证明被抢财物特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如能证明被抢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驾驶证,证明手机入网号的相应包装盒附属证明等,证明被抢物品的隐蔽特征的证人证言;
3、物证,即被抢的有关财物及其相关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勘验材料、照片等;
4、价格鉴定;
5、犯罪嫌疑人、窝赃人、买赃人对赃物处理情况或去向的证言或供述。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追究常做如下辩解:主观上不明知系去抢劫他人财物,而是为同案犯罪嫌疑人或案外第三人去被害人处索取“债务”,即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对此应注意调取以下证据:
(一)被害人对被抢财物拥有合法所有权、占有权的书证。
(二)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书证。
(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应涉及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认识或有经济往来;
2、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经济来源是否拥有该笔债权的可能性;
3、其他人有无委托犯罪嫌疑人找被害人收取债务,有无委托书;
4、债权债务是如何产生的,有无债权债务的存在;
5、其同案犯罪嫌疑人有无告知目的是去索取债务;
6、拥有所谓债权的犯罪嫌疑人有无向其同案犯罪嫌疑人出示债权凭证,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求查看凭证;
7、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无向被害人表明索取债务的目的,被害人有无认可;
8、向被害人索取的财物数额是否明显超过债务的数额。
注释:
①参见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90页。
②、③、⑤、⑦、⑨参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编:《审查起诉部门全员培训学习资料》,第20页、第214页、第213页。
④、⑥、⑧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第13页、第11页。
抢劫罪要哪些证据证明有罪
法律分析:1.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身份证或工作证,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底卡;2.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直接证据;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证据:(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及知情证人的证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判定需要哪些证据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司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这类案件的公诉证据参考标准是: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
1、身份证或工作证
2、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底卡
3、医院的出生证明
4、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5、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6、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7、司法精神病鉴定
8、家族遗传病史调查,如其近亲属的证词
9、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举止是否正常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证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侧重讯问:
1、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2、参与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
3、有共同犯罪的要讯问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
4、在缺乏共同犯意或可能存在单独犯罪的案件中,要讯问对该具体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有无商议,有无事先或事中已达成默契,有无不同意见和持反对行为者,对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客观行为,以此考察其主观态度;
5、转化型犯罪应讯问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动机;
6、在有杀死、伤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详细询问其杀、伤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完成之前、之时还是之后,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还是抢劫完成之后杀人灭口。
(2)在直接证据的基础之上,收集以下可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间接证据: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要涉及对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言语及客观行为,及其行为所对应的后果,以此证明其犯罪主观故意;在转化型犯罪抢劫现场,有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等;
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典当的书证,如借据、当票等;
相应的受让人、借入人、买受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的证人证言及从以上证人处提取的赃物。可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与策划分工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据
如证明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或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相应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按策划的内容准备了工具、踩点,进一步证明了其具有的主观故意。
提取的物证如刀具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起意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
4、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尤其是同类犯罪前科的证据、社会生活经验、履历方面的证据,此类证据对证明其犯罪后果认知程度和控制能力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二)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证据
抢劫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具备的证据及证据要求:
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应涉及策划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何种方法进行抢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种作案工具、伤害他人身体的打击部位、造成的后果、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麻醉药物的来源和使用方法,如是抢夺犯罪,要讯问有无随身携带凶器;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特征。
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及知情证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证明:
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中涉及的内容;
3、在案发时间内被害人携带的财物种类、特征、价值,以及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告知证人有关案情的内容。
(三)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及相应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如所抢劫的财物、随身携带的凶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药及下了药的饮料等。
(四)物证及其附着物的检验、鉴定结论,如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制造、提供刀具、枪支、麻醉药物、手套等物的证人或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上述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与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抢劫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
(七)尸检报告、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医院病历资料如X光片、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用以证明尸检报告、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主治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及检察机关对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所作文证审查。以证明暴力行为与死亡、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查明抢救及时与否、措施是否得当、死亡或重伤后果与抢救不及时是否有直接关系,死亡后果是否可逆转。
(十)书证。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车、船、飞机票,旅社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如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旅社服务员的证言及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十一)公安机关接警记录。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1、使用了暴力或以杀害、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2、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3、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 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 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 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 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 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白展堂的犯罪证据有哪些
白展堂的犯罪证据:
1.白展堂的钱包里有一张抢劫案犯罪证据,抢劫案发生在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家银行,犯罪证据是一张银行卡。
2.白展堂的手机岩伏和里有一条抢劫案的短信,短信中提到了抢劫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抢劫案的细节。
3.白展堂的家里有一份抢劫案的现场照片,照片中可以看到白展堂抢劫案发生的现场。
4.白展堂的家里有一份抢劫案的视频,视频厅谨中可以看到白展堂抢劫案发生的细节。
5.白展堂的家里有一份抢劫案的调查报告,报告中提到了抢劫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抢劫案的细节。
6.白展堂的家里有一份抢劫案的警方讯问笔录,笔录中提到了白展堂抢劫案发生的细节。
7.白展堂的家里有一份抢劫案的警方犯罪证据清单,清单中粗盯提到了抢劫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抢劫案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