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要考虑什么问题(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工作规范)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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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游、示威等自由和权利,这些属于表达言论、表达主张的主要权利,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权利,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权利?如何执行?

经常听到判决书中的剥夺政治权利一词,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是指剥夺哪些权利呢?应该如何执行?

工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行使选举公职人员或人大代表的权利,也可以被选举成为公职人员或人大代表。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游、示威等自由和权利,这些属于表达言论、表达主张的主要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里的任何公职人员,不能从事政治管理活动。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能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各种领导职务,不能成为这些机构和部门的主要领导人。

二、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由监狱执行。因为犯罪后,被判处各种刑罚的人员,又附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在判决生效后,就会去相应的监狱服刑,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就由监狱代为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又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代为执行。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年限还未结束的,也有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剥夺一至五年不等。也有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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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对罪犯课予的附加刑,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具体来说,是指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上述四项权利。

在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是适用较多的附加刑。在适用方式上,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一)附加适用

1.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6条与第57条的规定,对下列两类犯罪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由犯罪性质决定附加刑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从犯罪性质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对其判处的主刑种类如何,都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由主刑种类决定附加刑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从主刑种类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论其犯罪的性质与类型。对这类犯罪人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既是对他们政治上的否定评价,又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犯罪,还有利于处理与他们有关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

2.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所谓“可以”的意思是: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法院具体裁量;法院可以决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决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可以将此类情形分为两种:“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他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程度与上述六种情况相近似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例如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未成年罪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独立适用

刑法分则可以规定某些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刑罚,则不得予以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刑期的计算遵循特定的规则,同时不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作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二)刑期的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决执行之日以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为准。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后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主刑执行期间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因为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也要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有一类特殊情况:数罪并罚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又被处以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因此,需要分情况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其一,如果只是有期徒刑或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上述(3)处理。

其二,如果只是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上述(1)处理。

其三,如果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三)刑罚执行

(1)执行的机关

根据执行监督机构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监狱管理机关监督执行、公安机关监督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监督执行,指由看守所、监狱等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监管场所之相关管理人员,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罪犯的教育改造予以监督。所以,应当包括除了暂予监外执行以外的下列情形:数罪并罚后与拘役、有期徒刑一同执行的,效力及于主刑执行期间的附加刑。

公安机关监督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缓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主刑已经完成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后被假释的。

人民检察院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刑罚的依法执行。

(2)执行的终止

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法律分析: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怎么执行的

法律分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执行:1、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怎么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

法律主观: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会被剥夺选举权、言论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而执行期满后,执行机关会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刑法疑问探讨】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

但是从理论上是存在的,尤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执行?其中涉及三个问题,一,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有无政治权利(指刑法54条的政治权利)?二,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何计算?三,缓刑被撤销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首先,刑法第7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附加刑也不能随主刑一起“不再执行”,换言之,刑法第76条规定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仅限于主刑,不包括附加刑,那么缓刑同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仍需执行。其次,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从刑法第76条的规定来看,缓刑考验期并不能视为刑罚执行期间(因为法条对于考验期结束后果用的是“不再执行”),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规定也就不能适用于考验期内。一般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依据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但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即考验期结束原刑罚根本没有执行,就更谈不到“执行完毕之日”。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假释制度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方法,即从缓刑考验期起算之日起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理由如下: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四项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缓刑考验期间,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也有机会(有可能)行使上述权利。但是,之所以对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是因为基于其犯罪行为判定其不适合或不应当行使上述权利,否则可能给社会造成损害;2.缓刑考验期和假释考验期有类似之处,都是以考验期为附加条件,决定是否还需要对犯罪分子科处一定的刑期。所不同的是假释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刑期),而缓刑一旦顺利通过考验期则不再执行刑罚。从上述类似之处可以判定,对于假释者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方法,可以适用于缓刑。最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有刑法第77条情形被撤销缓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例如,某甲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同时附加3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缓刑考验期第1年过去,发现某甲有漏罪尚未被查处。此时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前文笔者已经提出,应在缓刑考验期内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这一前提下,1,在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无需另行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另外执行前一判决的附加刑,也不必将其与后面的刑罚数罪并罚,但是原判的剥夺政治权利效力需要及于主刑执行期间;2.在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又区分两种情况。(1)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况,由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剩余的部分就留待主刑全部执行完毕之后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剥夺政治权利效力应当及于主刑执行期间。(2)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情况下,如果漏罪或新罪的刑罚也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则将前面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与该刑罚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合并执行。效力当然也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怎么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与有期徒刑由执行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

根据的规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对于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的情况。

(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主刑的不同,有四种情况:

(1)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这里所说的“同时执行”,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是等管制期满后再执行,而应在管制开始时就一同执行,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之日起计算,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4)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自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法律如何规定

法律主观: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但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的某些消极后果并不因恢复政治权利而消灭。如不得担任司法人员的职务,等等。

法律客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但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的某些消极后果并不因恢复政治权利而消灭。如不得担任司法人员的职务,等等。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仅;(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内容主要有:1)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的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2)剥夺政治权利的限期。根据《刑法》第55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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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4个月离婚怎么判(孩子4个月离婚怎么判女方没工作)

孩子四个月离婚孩子判给谁离婚时,孩子只有四个月的,一般会判给母亲。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一般会将只有四个月的孩子判给母亲,但是,母亲不愿意抚养,或者不适合抚养 ...
2024-01-07 14:19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

解决问题可以从做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紧紧的依靠地方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与补偿机制、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充分考虑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入手,5、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健全,征地拆迁对象因为国家建设失去了土地与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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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是哪些(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法律主观: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 ...
2024-01-04 19:26

证券法主要规范什么问题(证券法主要规范什么问题简答)

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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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几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几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几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的问题,但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 ...
2024-01-12 17:17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有三种情况(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包括( ))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有哪些法律分析: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 ...
2024-01-12 18:05

被剥夺政治权利后还可以上诉吗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可以上诉吗法律主观: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可以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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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新房出现漏水等问题如何处理

新买的楼房漏水该找哪个部门处理法律分析: 新买的房子漏水,一般先找开发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 ...
2024-01-07 14:58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要考虑什么问题(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游、示威等自由和权利,这些属于表达言论、表达主张的主要权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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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否直接申请执行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能否被法院执行法律主观:会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对被执行人在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 ...
2024-01-12 18:13

疫情期间是立即执行拘留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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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有多久(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侵犯著作权诉讼时效几年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 ...
2024-01-04 19:05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方式(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 拘役 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 假释 之日起计算,第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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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什么标准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才立案?在这项标准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才立案: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依 ...
2024-01-07 14:45

无期徒刑需要执行多少年可以假释(无期徒刑最多判多少年)

无期徒刑可以假释吗法律主观:无期徒刑可以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并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
2024-01-12 17:15

欠钱不还怎么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欠钱不还申请强制执行书怎么写)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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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买房签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法律主观:(一)产权方面问题注意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1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 房产证 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 ...
2024-01-12 17:38

罪犯被判缓刑会剥夺政治权利吗(判缓刑会不会剥夺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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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子女抚养权的情况如何处理

我和前妻协议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归我,但她不给我孩子,请问大家这种情况我可以报警吗?算女方违反你俩的离婚协议约定。你可以凭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女方,申请对女方拘留或罚款的强制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 ...
2024-01-07 15:06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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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否可以

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吗法律分析:公司法人,公司本来就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本身就是被执行人,不存在追加的问题。如果所说的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则一般是不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因为法定代表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
2024-01-04 19:23

拘役是在什么地方执行(拘役一般在什么地方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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