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主要规范什么问题(证券法主要规范什么问题简答)
新《证券法》规定了哪些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基金;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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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新《证券法》全文及修订要点
2024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新《证券法》在完善基础性交易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力完善基础交易制度,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其一,完善禁止性交易制度。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增加操纵市场情形,新增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制度,扩展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主体范围。
其二,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其三,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的停复牌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停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四,规定程序化交易制度。明确程序化交易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向交易所报告,以保障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
一、证券法的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国目前的法规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场。
二、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三、证券法的核心
关于证券法的原则问题,一般的观点把“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效率”等列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参见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95年;徐家树、郑韶《关于证券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社会科学》93年第5期)其实这其中有些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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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行为,新《证券法》作了哪些规定?
上交所投教专员
近年来,一些股市“黑嘴”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滥用社会影响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从事投资咨询业务,误导投资者参与交易,牟取非法收益,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和公平交易秩序。为此,新《证券法》作了针对性规范:
一是,扩大规制对象。原《证券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新《证券法》将主体范围从特殊主体扩展为一般主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二是,强调禁止误导。规范各种传播媒介行为,要求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三是,防范利益冲突。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四是,强化责任约束,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管机构也可以对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融资融券问题,新《证券法》是如何规定的?
你好,对于融资融券,现行《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新法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删除了现行《证券法》第141条。今后,国务院将根据新的条文制定有关融资融券的具体规定,在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法律制度是什么范文
证券法律制度是什么范文
证券法律制度是调整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算以及国家在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律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发行人、投资人以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证券法律制度,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是调整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算以及国家在证券监管历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律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含发行人、投入人以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又包含国家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实行引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历程中所发生的行政经营管理关系。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保护投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
1、发行上市制度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这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都是通例。具体来说,紧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类模式。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发行人必须披露发行人自身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发行人符合上述要求,就可公开发行证券。在这种制度下,证券监管机构关注的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而不是发行人本身的质量,因此注册制并不禁止质量差、危机高的证券发行上市。注册制要求投入者具备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正确判断的能力,对投入者要求较高。目前实行注册制的代表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等证券市场比较发达、机构投入者比重较高的国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必须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的核准。核准制下企业发行证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注册制相同,需要公开披露所有相关信息。二是还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若干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资产结构、盈利记录、企业独立性等一系列标准。核准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发行证券的申请。核准制遵循的是实质经营管理原则,它是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再把不符合条件的低质量企业拒之门外。这种经营管理制度对证券市场历史不长的进展中国家较为适用。
我国股票发行体制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变化。在2000年3月以前实行的是审批制,采用“指标分配、行政推荐”的方式,由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实行初审并推荐企业发行上市,证监会实行复审。审批制具备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场进展初期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很突出,一些地方将推荐发行上市作为国企解困的手段,额度分配分散、包装现象严重;有些企业由于额度不够,采取部分改制,一个分厂、甚至一个车间改制成股份企业,关联交易严重,企业独立性差,有些企业甚至成为大股东的“圈钱”工具。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投入者对此反映强烈。
2000年3月开始实行核准制,从政府选择企业改为由中介机构(证券企业)推荐企业上市,取消了发行额度和指标。发行人必须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负有尽职调查的责任,2004年开始实行“保荐制”,负责推荐的证券企业还负有保荐责任;由以市场专业人士组成的发审委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实行审核,证监会实行核准;投入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自主作出投入与否的决定,投入危机自担。核准制实施以来,市场约束增强,行政干预逐渐退出。
2、交易制度
国际上紧要证券交易模式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按交易场所划分为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是在交易所实行的集中和连续的证券交易;场外交易一般由证券商组织,在证券商柜台实行,是分散和零散的交易。
二是按照证券商与买卖方的关系划分为经纪商交易和做市商交易。经纪商交易是指证券商接受买方或卖方的委托,经纪商与投入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并收取交易佣金。做市商交易是指证券商同时报出买价和卖价,直接用自己的账户与买卖双方交易,证券商不收取交易佣金,其获利的渠道是买卖价之间的价差。
三是按照价格发现的方式分为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指令驱动是指集中竞价成交,随着投入人指令的变化,成交价格也随之涨跌。报价驱动是指做市商决定价格,投入者无论买卖都只与做市商成交,做市商按照投入者的买卖状况来调整报价,维持市场平衡。
四是按照交易的竞价范围分为集中竞价和协议成交。集中竞价是指通过统一的交易系统收集买入和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方式撮合成交;协议成交是指买卖双方或者买卖双方的经纪商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和成交数量,多用于机构投入者的大宗交易。
按照我国《证券法》和《企业法》的规范,我国证券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实行,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我国法律所规范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交易模式,在投入者紧要是个人投入者时期,由于每笔交易额小,交易频繁,具备高效灵活、简便操作的优势。随着市场的不断进展,也需要适应投入者结构变化和多样化交易需求,逐步丰富交易方式。
3、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环节是证券交易的后台处理,证券登记结算要解决三个紧要问题:一是证券登记和证券账户经营管理问题,二是交易清算问题,三是根据清算结果付钱交券。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统称为结算。解决这些问题有区别的登记、清算和交收模式。
(1)登记和帐户经营管理模式。证券登记体系可以划分成两大类,一是直接持有体系,二是间接持有体系。直接持有体系指证券的实际持有人直接出现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委托的企业登记机构的簿记上,因而直接对证券发行人拥有请求权。间接持有体系是指投入者将持有证券交付给证券企业、托管银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等名义持有人,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委托的企业登记机构的簿记上只出现名义持有人,而不直接出现实际持有人,在此体系下,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直接对证券发行人拥有请求权,其持有证券而享有的请求权需通过名义持有人间接地向发行人提出。
我国证券登记体系是直接持有体系。由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为证券企业开立和维护证券账户,同时也直接为证券企业的客户开立和维护证券账户,客户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状况由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发送给证券企业。采用间接持有体系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只为证券企业开立证券账户,不负责为证券企业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企业客户的明细账由证券企业自行经营管理。
(2)证券清算模式。指计算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的行为,存在逐笔清算和净额清算两种方式。逐笔清算是每成交一笔就产生一笔应收应付关系;净额清算是将一个交易日内的应收应付轧差,只产生一个应收应付的净额。我国采用的是净额清算模式。
(3)证券交收模式。指通过证券过户和资金转账,了结清算产生的债权债务,包含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证券交收模式与证券账户经营管理模式有关。采用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直接维护证券企业客户证券账户模式的,除了需对证券企业的证券交收账户实行处理外,一般还直接处理证券企业和其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从证券成交到交收之间的周期有长有短,如T1、T3甚至T5等,T是指成交日,T1就是成交后的第二天完成交收,国际上交收周期以T3最为多见。我国目前采用的是T+1交收方式。
总的来讲,我国采用的是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是上市证券的唯一法定登记机构,集证券登记、账户经营管理、清算、交收等职能于一体。
4、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对上市企业实行规范和经营管理的紧要制度之一,持续向投入者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上市企业最基本的义务。投入者依据披露信息,作出投入选择,因此,各国证券法律均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上市企业及其董事会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禁止欺诈行为及内幕交易。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到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的时间、形式、内容、手段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建立时间短,但是在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建设方面已基本与国际接轨。自199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来,目前已形成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四个层次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上市企业披露的信息通常是按信息披露时间的区别分为初次披露和持续披露,初次披露一般指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持续披露紧要包含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含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含重大事件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等常规报告。
5、证券监管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证券监管制度,基本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监管模式,证券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设立,负责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经营管理法规,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督经营管理。其特点是监管机构超脱于其他市场参与者之外,能客观、公正、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有较强的威慑力和权威性。第二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模式,政府干预较少,更注重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其特点是反应迅速,效率较高。第三类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模式,既有政府监管的成分,又有自律经营管理的因素。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经历了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历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前,证券市场由地方政府以及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经营管理。199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经营管理的通知》,监管体制开始向集中监管过渡。1998年4月,国务院对证券监督经营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经营管理体制是以中国证监会为主体,以自律组织的自律经营管理为补充。根据《证券法》的规范,证监会在全国中心城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作为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证券法》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范,紧要包含制定有关规章、规则,依法行使核准或审批权;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等紧要环节实行监管;对上市企业和各类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监管;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实行监管,以及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查处等。证监会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紧要有:现场调查取证;就调查事件状况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或封存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证券交易资料等;查询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帐户,并根据状况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依照《证券法》的规范,以证券企业为紧要会员的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会员实行自律经营管理。《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作了专章规范,证券交易所除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和维护市场运行外,还依法承担着监管上市企业、证券企业及证券交易等监管职责。
证券评级制度的作用
第一,证券评级有利于提高发行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知名度,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发行者的筹资费用,方便其证券的销售和流通,吸引投入者踊跃投入。
第二,证券评级可以节省广大投入者对投入对象调查了解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有利于广大投入者正确合理地选择投入对象与投入组合,提高投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三,证券经纪商可利用评级结果作为投入决策的参考,并可为其顾客提给证券投入的咨询服务。
第四,投入企业、信托企业、保险企业以及财务企业等投入机构可以利用评级和评级结果,有效地经营管理证券业务行为,及时地分散危机,提高证券投入收益。第五,证券评级有利于银行的投入证券组合决策,特别是对中、小银行,由于其市场调查能力有限,评级制度可为其投入决策提给依据,避免对证券质量无底而可能带来的投入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