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没有认缴出资可以分红吗(公司股东分红怎么分)
公司股东没有认缴出资可以分红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没有实缴的股份可以分红吗
法律主观:
公司股东没有认缴出资不可以分红,没有认缴,就不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完全无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已认缴未实缴的,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是公司的股东。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公司法中认缴的股份分不分红
认缴注册资本金是会影响分红,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一般情况下,企业股东按实缴出资分红:
若股东没有实际出资,都是认缴的,将不能按照认缴持股比例享受分红,当然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比如:有的公司在章程中加上一条: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约定按股权比例分取红利。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前提必须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的。对于章程中没有约定分红方式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股东零出资可以分红吗
法律主观:
公司未实际出资股东一定条件下可以分红。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股东身份得到确认后,其参与公司分红并不必然以实缴出资为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公司约定不按照实缴出资分红的情况下未实际出资可以分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未足额出资股东能否要求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案情】甲公司股东刘某、关某、张某,年终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分配方案,但以刘某未足额出资、也未参加公司经营或股东会议为由,拒绝向刘某分配红利,刘某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分歧】该案的诉争焦点是:在公司有盈余之际,未足额出资股东有无权利要求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出资到位与否,不影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以股东资格为标尺。股东出资不足,引发公司及其他股东要求未足额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可以股利抵作出资;第二种意见:未足额出资股东不具备起诉资格,足额出资股东才具备起诉资格,法院应驳回起诉。因为出资瑕疵股东无权分享其他股东投资而获得的利润;第三种意见:出资瑕疵股东享有起诉的权利,但基于权义统一原则,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其未出资部分,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分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原因如下: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称之为瑕疵股权。未足额出资的股权是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第一、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具有分配请求权的问题。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决议分红并确定了分红方案后,股东即享有请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给付红利的权利,出资瑕疵股东也不例外。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未足额出资股东不具备起诉资格,法院应驳回起诉是错误的,正如第一种意见前半部分所说的,出资到位与否,不影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以股东资格为标尺。因此,该案刘某具有红利分配请求权,即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红利的权利。第二、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享有红利分配权的问题。《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股权的具体内容,也是较普遍的股权分类即自益权、共益权。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享有其投资所带来的利益,而股东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因此,该案刘某未足额出资是可以享有红利分配权的。第三、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获得红利分配的标准问题。《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股权分红的权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均依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若某股东虽然认缴了出资,但并未实际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则该股东可以其实际出资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权利。另外,《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该出资比例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但是,参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此处也应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因为虽然股东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综上所述,股东刘某享有红利分配权,但其不能按其认缴出资的比例要求分配红利,而只能要求按其实际出资的比例要求分配红利。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张晨菁
没出资但是有股份可以分红吗
可以分红。
股东未实缴出资能分红。现在公司设立实行认缴制,公司股东不需要完全出资,公司股东可以在出资期限届满之日前出资到位即可,所以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到位,也享有分红权。
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来说,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按照实收出资比例分红。但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没出资但是有股份可以分红。通过自己所拥有的股权来获得公司的盈利分红是属于股东的合法权利。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未出资到位可以分红吗
股东未出资到位可以分红,一般来说股东认缴资本未到位的话,如果进行分红只能分到其缴纳的相关资本部分的分红。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进行分红的时候,是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来进行分红。而不是根据合同上股东答应进行出资的比例来进行相关分红。
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决议分红并确定了分红方案后,股东即享有请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给付红利的权利,出资瑕疵股东也不例外。
资本未到位是可以进行分红,但是不会分到原本规定的相关金额。而是根据股东的实际出资状况,在总比例中所占的相关比例进行分红。由于我国现在的资本是属于认缴资本,不需要进行完全的缴纳完成,只需要在规定时间之内将所明确的相关注册资本进行缴纳即可。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按认缴出资还是按实缴出资分红
在实践中,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公司红利的享受者。那么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按认缴出资还是按实缴出资分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按认缴出资还是按实缴出资分红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的方法是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认缴制和实缴制的优缺点《公司法》修订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外,还有首次出资比例和资本实缴的硬性规定,并且需要在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修订后,设立企业的门槛降到最低,股东只需要进行认缴出资即可。
所谓认缴,是指股东通过承诺出资的方式,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予以认可。与实缴相比,认缴对于创业的资本压力较小,更大程度上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落地。
抛开27类仍须实缴的企业类型不谈,创业者到底应该选择资本金压力较小的认缴制,还是能够显现自身实力的实缴制呢?
各有法律风险。
先谈认缴制。目前,法律没有对认缴出资的期限作出硬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认缴出资一个小目标——一个亿,你可以10年付清,也可以100年付清,全凭心情。
但前期出资少不等于经营风险小。比如,你第一年出资10万元,随后,与人签订了一笔买卖合同,违约金为200万元。一旦违约,你要承担的责任不可能以你出资的10万为限,而是以你的认缴出资“小目标”为限。所以,盲目增大认缴资本金额,同样扩大了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小明近日接到一个咨询。股东A、B、C共同认缴出资500万元设立企业,分别持股60%、20%、20%。A为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且保管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财产。B、C在分别履行出资30万元后,A不断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后消失不见,公司一直处于存续状态。B、C面临的风险显而易见。一旦产生合同纠纷诉讼,B、C除已出资的30万元外,还可能在剩余的7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再谈实缴制。由于交易方较为看重公司注册资本,许多基建、工程、开发、对外贸易类企业不得不以实缴注册资本的方式显示自身实力。但小明在这里论述的实缴制企业分为两种,一类“打肿脸充胖子”,一类确有实力。
确有实力的,面对的基本是经营风险。我们重点谈“胖子”。
这类企业一般都是通过一些非法中介将注册资本打入公司基本账户,在完成了实缴的程序后又通过别的方式将资金抽离。这种情况,首先要面临的是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相应处罚甚至刑责。
除了以上风险,第二个风险点在于一旦公司股东间产生嫌隙,股东A想收购股东B的股份来实现对公司的掌控,那么可能面临股东B要求其按照实缴金额收购股份的尴尬局面。面对此类困难,股东间很难达成妥协,最后无心经营的“胖子”极有可能变成“死胖子”。
因此,在决定以实缴还是认缴设立公司时,小明认为,实事求是最好。
三、公司法对股东分红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利。
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股东往往可以将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即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实施,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但是,股东将这一部分权利的让渡或委托实施并不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股权中的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这一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们不妨先从另一种具有综合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说起。
关于所有权问题,我国《物权法》已经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物权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该法在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的处置上,体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的保护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物权登记而参与物权的管理,从而体现国家意志。《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动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依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为保护和管理物权,国家依法设立了登记等管理制度,对于特定的物权,经依法进行登记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与股权相同,所有权也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内容包含其它多项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条和一百一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即将其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分离,并可转移给他人。
从《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看,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利,所有权可以在分离后予以转让。反过来理解,所有权之所以可以分离转让,是因为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同样,《公司法》也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统一。与《物权法》相同的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及登记也作出相应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外,还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与《物权法》不同的是,对同样作为综合权利的股权,《公司法》并未作出可以分离并转让的相关规定。正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才会产生股权是否可以在分离后予以转让,其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按认缴出资还是按实缴出资分红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