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定故意杀人呢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
3、客体是人的生命权,不包括自杀和胎儿的尸体;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定
判定故意杀人的条件是: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杀人罪判定标准
法律主观:
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其中,在间接故意杀人中,不存在未遂。 我国 刑法 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定罪标准规定,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一)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2条规定的行为对象为“人”,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本罪的行为对象为“他人”,因为单纯的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参与他人的自杀行为可能构成本罪。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比如婴儿的生命也受法律保护,而尸体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行为内容
行为内容是杀人。杀人行为的特点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心脏病患者死亡。
不管是什么杀人行为,都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性。杀人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据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当然也可能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
(三)杀人行为
杀人行为具有非法性,但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阻却违法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我国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不阻却违法性,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同意不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四)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所谓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此外,行为人必须没有认识到正当化事由,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是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即使是假想防卫,也不得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五)特别规定
故意杀人罪侵害生命权,属于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上述场合,不需要行为人对死亡具有故意(根据责任主义原理,行为人至少对死亡必须有过失)。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或者具有致人死亡危险,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故意(包括间接故意)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一)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对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自杀行为
1. 相约自杀
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然不存在犯罪问题;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得逞,未得逞一方也不构成犯罪;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对杀死对方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如果相约自杀的一方为对方提供自杀工具,则属于帮助自杀的行为。
2. 引起他人自杀
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会构成犯罪。
第二,错误行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如一般辱骂)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不能因为引起了他人自杀,就将其错误行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当做犯罪处理。
第三,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不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其法益侵害达到犯罪程度时,应以相关犯罪论处。如诽谤他人,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处。
第四,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应按该犯罪行为定罪并可从重处罚。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一般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但不能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换言之,自杀身亡一般不可能成为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
第五,少数加重结果包括了自杀身亡的,应按照结果加重的法定刑处罚。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适用《刑法》第257条第2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的法定刑;再例如,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属于《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的“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3.教唆或帮助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在我国刑法中,形式上的教唆、帮助行为,具有杀人的间接正犯性质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具体解释如下:
首先,欺骗、唆使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其次,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促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例如,根据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最后,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医生对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进而使其自杀的,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对自杀者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予救助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