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死亡怎么办(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看守所在押人犯其他非正常死亡事故是指什么
1、工伤死亡;
2、冻死、热死、饿死;
3、煤气中毒死亡;
4、食物中毒死亡;
5、药物中毒死亡;
6、看守所干警和住所武警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致在押人犯死亡。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第十九条
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在看守所得病死亡可以索赔吗
法律主观:
犯人在看守所里死亡的,导致其死亡的人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看守所存在疏忽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犯人是因为自身原因死亡的,一般不能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法律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第三条 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在看守所里死亡应该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犯人因病正常死亡,监狱如果没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赔偿。监狱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生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家属一定的经济救济和殡葬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人死在看守所怎么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看守所是否有责任还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因病死亡看守所是没有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犯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亲人去世可以出来吗?
犯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亲人去世的如果符合短期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可以批准探望。亲人去世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主要是根据案件情况来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办理。
一、犯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亲人去世可以出来吗?
犯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亲人去世的如果符合短期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可以批准探望。亲人去世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主要是根据案件情况来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办理。
二、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的概念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果犯人在看守所期间亲人去世,可以判断该犯人是否符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如果不满足条件的,就不能出去探望了。一般来说这种监视居住以及取保候审都是暂时的,在这期间也是收到行动的限制,时限一到要准时回到看守所中。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七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一)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二)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三)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四)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五)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六)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七)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义务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义务: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申请;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监管机关殴打、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戒具、违法适用禁闭等侵害在押人员人身权利情形;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病时得到及时治疗的权利;6、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通风报信、串供等妨害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