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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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法律分析:男女朋友发生性关系不算强奸,如果双方都愿意的话不能算强奸。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处对象维被对方的意愿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1.谈恋爱期间,第一次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但恋爱期间多次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2.被性侵害时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做阴道伤痕检测,阴道DNA检测,衣物或床单被套类检测(属于现场刑事勘察)。女方可以先到医院做阴道检测鉴定,就医时应当告知医生被性侵然后听医生的做鉴定,拿着鉴定结果报警也可以。
两个人处对象在一起很多次,只要一次不同意男的强迫算犯法吗算强奸吗?会判几年
看具体情况。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男女双方先是自愿,后来女方不愿继续,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本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男子侵犯女网友,女孩又自愿发生6次关系,第一次算强奸吗?
毫无疑问,第一次是算强奸的。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判断构成强奸,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女方自否自愿发生。
事情是这样的,刘某和女生是通过网上认识的,见面后刘某强迫女生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刘某许诺与男子以结婚为目的继续谈恋爱。后来,两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恋爱期间两人又发生了六次关系。而后,女子怀孕,被家长发现报了警,要求追求刘某的刑事责任。女孩坦言第一次是强奸,不是自愿的,后来的交往也是无奈之举,后面的几次是自己自愿发生的。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后面的几次都是女孩自愿发生的,是否能推定第一次是强奸呢?刘某认为,两人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之所以女孩后来告自己强奸,可能是因为怀孕被发现,迫于家里的压力才不得已报警说强奸了女孩。女孩却坦言,后面的六次是自愿发生的,但第一次的时候确实不是自己自愿的,在刘某强迫自己发生的关系。由于当时自己没有抵抗能力,刘某又承诺要谈恋爱,为了遮丑就没有告发。
那么第一次到底算不算强奸呢?虽然离事情发生有一段时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关键取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女方是不乐意的,那么这个事件可以说是第一次算是强奸。
28岁男子认识17岁女子后,双方自愿多次发生性关系,如何定性?
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如果双方自愿,只有一个年龄门槛,那就是14周岁,与未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即使女生是自愿的,男人也是涉嫌强奸罪的。超过14周岁以上,女生就拥有自己的性自主权利了,去除这里面的道德因素,女孩是可以同任何一个人自愿发生关系,对方都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卖淫嫖娼这种自愿除外。
17周岁这个年龄,在公民权利角度,没有特殊意义,在法律上,仅有的一个优势就是无论犯多重的罪都不能判死刑,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等,无论男女,未满18周岁,都不能判死刑,这就是法律的年龄问题。
17周岁,在性权利年前,已经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权利,没有特殊性,即性权利自主,自己说的算,只有自己保护自己,全看自己是否自愿。所以,像与女孩发生关系,对方超过14周岁,只要自愿就不违法
强奸罪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违背妇女意志,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重罪,侵害的是女性的性的自主权。世界范围内,强奸率发生最高的国家是南非。据统计,南非大约每10万人中就有127.6人曾经遭受过强奸。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17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如果在与17岁的女生发生关系时,双方均属自愿,那么就不属于强奸。但是如果女生的自愿是因为对方的引诱、欺骗或胁迫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就构成强奸罪。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还要注意的是,双方自愿必须是在发生关系时。如果在发生关系时,女生被迫的,则就算后来女生愿意也构成强奸罪。
虽然与17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这一行为是值得提倡的。17岁的年龄应该还是校园里的学生,在没有走上社会前还不能够理解一些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过早的发生性关系,很可能会导致误入歧途耽误学业,进而影响自己的一生。
男子与女子相亲当晚强行发生3次性关系,被判刑算不算强奸?
男子之间签订的包夜协议,表面看来似乎是一种合同,但并不受合同法约束,系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虽然类似的包夜协议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基于男子之间的包夜协议而发生的性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妇女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这样的承诺有效,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任何人不得以妇女不同意的方式、时间、地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因此,虽然男女之间的包夜协议阻却强奸罪的成立,但包夜过程中,女方性的自已决定权仍受刑法保护,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无论男子之间发生多少次性关系,都是包夜协议的内容,但是,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不同意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包夜并不是无次数,要以妇女的同意为前提。以下讲述的刑法故事,或与此相关,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王某是某一建筑工地的一位小包工头,白天工作的劳纍并不影响王某晚上在社会软件上的放纵。2020年9月份一天,王某下班后,回到自己的单身宿舍,简单冲了凉,习惯性地拿起手段,摇了起来,不一会,一个心仪的名字及漂亮的头像引起了王某注意,王某发生加为好友的申请。两人东一句西一句无心的聊着,王某从对方聊天中得知,两人住在同一座城市,女方自我介绍姓朱,老人常年驻外工作,一年回家次数有限,越聊越近乎,王某便向朱女士发出约会要求,没想到朱女士也爽快答应了,但朱女士提出,为了证明王某对自已真心,先转帐300元给自已,两人如约在宾馆开房进行了性交易,结果使得王某非常满意。
不久,王某便以1000元与朱女士签订包夜协议,约定可无数次发生关系。当晚,王某与朱女士发生了三次关系,王某欲第四次与朱女士发生关系时,朱女士表示自已纍了,不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王某不顾朱女士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朱女士也收到了王某的1000元钱,但仍报警王某强奸自己。
王某与朱女士签订的包夜协议无效
01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受合同法约束
一谈到类似问题,总会有人提出,朱女士违约,王某不构成犯罪,朱女士有错在先,不重合同、不守信用。这样一些回答,表面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本文认为这些观点实际上是将民事行为与合同行为混为一谈,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民事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合同行为,从而受合同法约束。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似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达成的包夜协议,可以找到其无效的理由,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从正面作出合同无效的规,为了保护合同行为,防止合同行为被任意干涉,《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无论从合同法角度还是民法典角度,首先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不是合同行为,不应受《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篇)》约束。
02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为不能全部评价为合同行为,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如果从合同法角度似乎可以找到无效的理由,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理由过于宽泛,且针对该行为难以找到十分确切的无效根据,而民法典则采依法在立的合同就受法律保护的观点。
本案中,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只是名字上称之为协议,看起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系民事行为,不能评价为合同行为,不受合同法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王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前已述,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签订的包夜协议无效,从这一角度来说,朱女士不受无次数的约束,当然有权拒绝王某的第四次要求。退一步讲,即使双方的协议有效,在朱女士明确不同意第四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而王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仍违背了朱女士的意志,侵犯了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涉嫌强奸罪。
朱女士性的自已决定权受公法(刑法)保护,民事行为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就要受到刑法规制,前已述,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是受刑法保护的,朱女士不同意此时此刻与王某再次发生性关系,系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是受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
综上,本案中,王某强行第3次与朱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曾有一男子强行侵犯女网友,女孩又自愿发生6次关系,第一次算不算强奸?
有一男子强行和女网友发生关系,女孩又自愿发生6次关系,第一次算不算强奸?
案件详情
刘某和被害女生是在网上聊天认识的网友,两个人聊了几个月,后来两个人相约见面。见面之后,男青年刘某直接拉女青年到酒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发生完之后,女青年本来想报警,但是,男青年告诉她要继续交往,当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向女青年表白。
就这样,女青年同意两个人继续交往。两个人于是正式成为男女朋友三个月,期间又发生了六次关系。直至后来,女青年怀孕了,被父母、学校老师发现,她父母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男青年的刑事责任。
女青年也说了,第一次是遭受强奸,无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后面几次没有强迫,两个人后来自愿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将男青年抓获归案,审讯他关于强奸的事实和细节。那么关键是,女青年后来都自愿发生关系了,能否推定前面的强奸行为不成立呢?
案例分析
1.该男子认为他和年轻女子是一种自由的关系。他从未强迫过对方。两人每次都自愿。后来因为防护措施没做好,年轻女子怀孕,两人的关系暴露。在父母和学校的压力下,这名年轻女子回头说她被强奸了。实际上,它们是恋人之间的正常关系,不构成犯罪。
2.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年轻男性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从后6次两厢情愿的性关系来看,两人确实应该是恋爱关系,不排除自始至终都存在两厢情愿的性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应认定年轻男子不构成犯罪,应无罪释放。
3.这名年轻女子认为她第一次遭受暴力。当时,她没有抵抗,被他强奸。后来他坦白了,考虑到自己的清白,想一想,继续交往,掩盖了这一丑闻。尽管他几次自愿发生关系,但他不能否认他首先使用暴力的事实。
4、检方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年轻男性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年轻女性发生关系,最终导致年轻女性流产,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男青年多次和女青年自愿发生关系,不能否定第一次强行发生关系的事实。案发后,男青年的家属也代为赔偿,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后来两人多次自愿发生关系,也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判决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对此,男青年一直不服气,认为法院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关系呢?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两个人不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呢?判决完全没有依照事实和证据,胡乱认定,主观臆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男青年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
在这个案件中,认定男青年第一次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生性关系几个月之后,才称遭到强奸,完全没有证据保存下来,完全无法证明男青年使用了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对女青年实施了性侵犯。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应当宣告无罪。
多次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你好,如果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则不属于强奸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1)从社会广义认识上讲,不论男或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即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一些人看来,也属于强奸行为)。 (2)不过,从一般认识上讲,强奸多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3)从法律认识上讲,某些国家立法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认为是强奸罪;而另一些国家的刑法,则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