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什么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有什么时效规定吗)
什么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法定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管辖
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就业歧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由的范围呢?
根据我国法律,就业歧视属于劳动争议案的范围之一。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晋升、岗位安排、职业培训、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员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要求给与补偿或者恢复劳动权益。如果仲裁结果仍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时间成本等方面都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就业歧视是一种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范围之内。
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其职责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劳动争议的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确认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因开除、辞退、辞职、退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发生的争议;其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辞退、辞职、退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
1.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三)》第1条规定,法院仅受理因不能补办社保手续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久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诉请中包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对“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诉请可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作处理,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体审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手续的纠纷。档案通常由用人单位保管,因为档案具有历史性不可复制,在档案丢失后,劳动者亦不知道原档案都存在哪些内容,无法完成举证任务,即使能举证,用人单位也无法补办以前的档案。人民法院即使判决,也难以执行。因此,补办档案手续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好律师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