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怎样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步骤如下:
1、办理土地确权。申请人需要前往当地农业部门办理土地确权手续,提交相关的土地证明材料,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等,完成土地确权手续;
2、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完成土地确权后,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
3、等待审批。申请人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当地农业部门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需要填写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表,申请表上需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申请土地的地块、承包时间等信息;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提供家庭户主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函:需要提供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函,证明该家庭可以承包该块土地;
4、资金证明:需要提供家庭的资金证明,证明该家庭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承包和经营该块土地;
5、其他证明材料:如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土地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操作流程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此外,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一般为30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遵守土地管理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取得
《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根据民典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取得
法律主观: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度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第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五,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答案】:(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关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①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这是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最主要方式。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而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经营。③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基于法律以外的原因取得:继承是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公示为必要,但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继承人及林地承包权人的继承人,非经登记不能取得物权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不得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法律主观: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
(一)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方式
在实践中,当事人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纠纷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协调、调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后当事人应当签订调解协议,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这样便具有了司法强制力,以避免当事人反悔。
2、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程序是:当事人申请——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方式是不收取费用,效率也高。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仲裁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哪儿办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在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什么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受取得
你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一个是原始取得,另一个是继受取得。前者称为设立,后者称为流转。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按照《物权法》第12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因此,在法律规则上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归承包人所有。
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
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内容是什么呢?
1、总则
(1)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
(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6)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7)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8)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9)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10)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12)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家庭承包
(1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4)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6)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17)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②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③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④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8)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性损害;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9)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②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③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④承包程序合法。
(20)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②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③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④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⑤签订承包合同。
(21)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2)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②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承包土地的用途;
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⑥违约责任。
(23)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4)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5)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7)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8)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9)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②通过依法开垦等增加的;
③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30)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3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2)承包人应得的承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3)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34)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3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6)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37)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
(38)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③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④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⑤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9)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40)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②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③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流转土地的用途;
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⑥流转价款及支付;
⑦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⑧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41)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2)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②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③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④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43)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4)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4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46)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47)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的年限
农村土地承包的年限是多长时间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年限也是有相关的规定年限的。
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18日,宣布: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家庭承包后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家庭承包后如何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书? (1) 土地承包合同 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 土地承包 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二、家庭承包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1、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 承包合同 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办理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简单的,但是整个证书需要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一些,农村的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这种形式是很普遍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基本上也是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办理的,但是,有权利颁发土地承包权经营证书的是县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