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摔伤谁的责任(公交车上摔伤赔偿标准)
公交车内摔伤谁担责 乘客公交车上摔伤公交公司是否该担责?
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老人在公交车上摔伤赔偿标准
1、若老人是自己摔的,自负风险,若是其它乘客推的,由乘客赔偿;其中售票员、司机未尽到制止职责的,公交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若老人是公交车原因造成的,如公交车急刹、急变道等,公交车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如果老人摔倒是双方共同的原因造成的,双方协商承担损失,协商不成法院诉讼,由法院认定;
4、公交车司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交车司机是公交车公司的职员,致人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公交车司机过错明显,承担相应责任;
5、市民和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客运运输的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市民及时、安全地送至目的地;
6、公交车司机系职务行为,乘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之侵权责任,若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司机和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乘客一旦买票乘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承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车要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承运人要对此承担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承运人在为乘客服务的过程中,乘客在车内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很多,应分清责任,理顺法律关系。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司机争道抢行、急停急转,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承运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承运人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遇到违章行驶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队可先行医治乘客或赔付,然后追究肇事方责任;公交车在道路上突然遇到深坑或无法预见的危险情况(如道路积水下的深坑或没有井盖的井),由于公交车发生颠簸,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可在对乘客进行赔付之后,依据法律追究道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内摔伤事故责任划分
法律主观:
公交车内摔伤的担责主体如下:
1、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未能保障乘客人身安全造成摔伤的,由公交运营方承担责任;
2、若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由乘客自己担责。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公交车上摔伤如何索赔?
你好!我是福建法律学院刚毕业的学生!我来回答您的问题!首先医药费客运公司是必须理赔的,还有伤者在院期间的营养费、误工费,营养费的标准一般是每天15元。如医院要求人员护理,还可以要你亲人照顾你的护理费。这项要有你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按日计算,还有就医而发生的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可以主张,但不会太多!关于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至于工伤!我还不大明白事情的起因过程!但是主要责任由该公交公司负责!如果还有疑问!加365801483详细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