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什么意思(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税务机关在诉讼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欠税人的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税务机关的债权就是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四)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二、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二) 撤销权诉讼管辖
税务机关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机关请求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税务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三)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负担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四)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
(五) 撤销权行使的时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应当依此处理。
例如,A公司欠税5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B公司欠A公司货款30万元,已到期,但A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B公司的债权。对A公司的这一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要求B偿还30万元,或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A放弃债权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放弃债权的行为。
三、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应注意的事项
(一)不免责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有两种情形:一是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时,纳税人如果有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用以缴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二是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后,只追缴了部分税款、滞纳金,不足部分,纳税人仍然负有缴纳的义务。
(二)税务机关清缴纳税人的欠税可以有多种措施,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只是其中的两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采取相应的清缴措施。一般情况下,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能够独立行使的权力,只有在没有财产和资金可供强制执行时,才对纳税人的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因此可以说,代位权或撤销权是对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补充。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以下目的:代位权的行使能达到加快消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完成合同的目的。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使合同归于无效的目的。及即当事人双方互相返还因无效合同而得到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当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 债权人 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 诉讼时效 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务 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虽然代位权和撤销权都隶属于 民法典 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二者在使用标准和实现程序上有许多相同之处,都是在债权在自身债权受到危及时在债权范围内可以使用的权利,但是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保全制度,不能混淆,了解 合同代位权和 合同撤销 权的区别 是十分有必要的。
代位权和撤销权
法律分析: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合理价格交易时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