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规定(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规定(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规定(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内容)
税收保全是指利用法律手段,保护税收权益不受侵害。主要措施包括扣押、查封、拍卖、冻结等,适用范围广泛,可有效防止逃税和欠税行为。
税收保全是一种针对逃税和欠税行为的法律手段,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税收保全措施包括扣押、查封、拍卖、冻结等,适用范围广泛,可以有效地防止税款的逃避和欠缴现象。扣押,指的是强制扣留纳税人的财产,在其清缴税款后归还。查封,指的是限制纳税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拍卖,指的是将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以获得相应的税款。冻结,指的是暂时限制纳税人对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支配和使用的权利,直至其清缴相应税款为止。此外,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还可以伴随着其他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拘留等。对于不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收保全措施也有所不同。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采取查封和扣押的方式;在增值税方面,则可以采取冻结更为常见。
税收保全措施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是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需要依据相应程序,例如事先通知、听取纳税人意见等。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职权或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税收保全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征收手段,可以有效防止逃税和欠税行为的发生。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注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缴、查封、扣押、拍卖等保全措施,保障国家税收的征收和收缴。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如下: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欠缴税款处罚如下:
1、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务机关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会超过15日;
3、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5、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6、税务机关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欠税情况;
7、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8、纳税信用等级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依据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相当于应税额的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措施有以下: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金融机暂停支付款项;
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税款难以征收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通常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法律主观: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法律主观:
税收保全是行政 强制执行 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 行政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所以,税收保全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一、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1、税收保全措施如下: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哪些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
4、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征收税费非常重要的一种措施,税务机关在纳税义务人有逾期不申报税费,有逃税行为时,就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那么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什么?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1、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相当于应税额的财产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二、纳税人欠缴税款怎么处罚的
(一)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税务机关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会超过15日;
(三)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六)税务机关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欠税情况。
(七)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八)纳税信用等级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相当于应税额的财产等。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纳税期限前,对由于纳税人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导致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包括,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