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被保证人是什么意思(票据被保证人是什么意思啊)
被保证人是出票人还是付款人
被保证人是出票人。
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被保证人,这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票据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其在保证关系中就被称为被保证人。
对汇票保证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进行的保证为全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进行的保证为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指一人所为的保证,共同保证,指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的保证;
3、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后者是指不记载保证文句,仅有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在我国记载“保证”文句是绝对记载事项,因此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
4、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前者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我国只有单纯保证,即使保证人附有条件,也视为未记载,按照单纯保证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如果没有记载谁是被保证人的,那么就根据汇票是不是已经承兑来确定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银行,没有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出票人。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汇票被保证人是谁
被保人是指汇票的债务人。
没有记载谁是被保证人的,那么就根据汇票是不是已经承兑来确定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银行,没有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出票人。
票据保证人的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记载谁是被保证人的。那么就根据汇票是不是已经承兑来确定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银行,没有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出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被保证人是什么意思
一、被保证人是什么意思
1、 被保证人,这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票据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其在保证关系中就被称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因此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达成的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必须经债权人认可同意后才有效。否则,原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取保候审被保证人义务是什么
取保候审被保证人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7、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8、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9、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什么是票据保证人
票据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及性质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
票据保证人作为票据义务人,同其他票据义务人一样,也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直接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
一、票据保证人的对物抗辩权,即因票据自身原因发生的抗辩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票据保证得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在汇票记载事项上的欠缺而无效,这是票据保证人的一项最重要的对物抗辩权。此外,因票据记载不完备而发生的各种对物抗辩权,在其他票据债务人得以主张时,票据保证人亦均得以主张。例如,在票据上记载票据金额已经付讫,或者票据金额记载不一致时,票据保证人可以主张票据自身无效,从而拒绝履行票据保证债务。
二、票据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
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司法实践中,在票据保证债务的时效上可能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一)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均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在这种情况下,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同时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此时票据保证人当然得主张票据债务得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商业汇票中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指谁
被保证人指汇票的债务人。根据保证对象的不同,被保证人各有不同。为出票人保证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为承兑人保证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背书人为被保证人。
如果保证人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7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指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票据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是什么意思
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被保证人,这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达成的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必须经债权人认可同意后才有效。
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被保证人指的是同一个么?
1.出票人。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签字和交付汇票的人。在承兑前是主债 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他对收款人或持票人应照汇票文义担保汇票承兑 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 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接受汇票之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
的人。他在汇票上签名之前,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 远期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和签名后,他就成为承兑人,这时承兑人为汇票的主 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收款人或待票人可向其行使付款 请求权。
3.收款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是汇票主债权人,他所持有的汇票,
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背书人。背书人是指收款人不拟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 让汇票,卖给他人。收款人背书后成为第一背书人,以后汇票继续转让,还 有第二、第三?背书人。背书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对于汇票,担保承兑及 付款,万一汇票遭拒付,他就保证偿还票款。
5.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汇票背书给其他的人,即接受背书的人。当他
受让汇票如再转让时,他就成为另一个背书人。如果他不转让,则将持有汇 票,他就成为第二持票人,所以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债权人,具有付款请求权 和追索权。最后被背书人必须是持票人。
6.持票人。持票人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正在持有汇票者。
7.参加承兑人。当票据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 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
8.保证人。保证人是由一个第三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 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经过保证签字的人就是保证人,他与被保证人同责, 负与被保证人相同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或承兑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