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员工对公司的保密义务)
公司员工应履行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有什么
公司员工应履行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项: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确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我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保密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1、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2、明确保密主体: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 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 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
3、约定保密期限: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十条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传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涉密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保密义务和职责
一般情况下,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都应属于涉密人员。由于涉密人员所在的岗位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特殊性,对他们在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方面的要求,较其他人员更为严格。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未经批准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志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作出标识,报有关领导审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时销毁。
(二)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要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三)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横传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的人员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四)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五)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证安全的保护措施。
(六)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七)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当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以电磁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密件、密品作废品出售。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八)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登记。会议结束时,要对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丢失。会议允许与会者带回的密件,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
(九)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承办机关、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单位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或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无法回避时,应向新闻出版单位采编人员申明,要求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中。
(十)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
(十一)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出境。经批准因公或因私出境时,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纪,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不得在有境外人员在场或者在境外的住地、车辆中谈论国家秘密。
(十二)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且在销密期内,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
(十三)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不得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机关。
(十四)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法律主观:
一、法律保密协议有效吗有法律效力。二、企业和员工如何签订保密协议(一)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主要内容(1)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技术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技术秘密。(2)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携带技术秘密“跳槽”到另一企业。(3)合同期满的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三年)不使用该技术秘密。(4)明确违约责任。(二)签订专门的协议书企业可以直接与接触技术秘密的职工签订专门的《保守技术秘密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指出员工所掌握的是哪些技术秘密,保密的内容应具体明确;要符合法律构成技术秘密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技术秘密;如将本行业的公职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或者将没有任何商业价值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即使签订了即是秘密保密协议,也不受法律的保护。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权利,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是义务。反之,支付员工技术秘密保密费是企业的义务,而要求企业支付技术秘密保密费也是员工的权利。在实践中,有些企业的保密费是通过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来体现,这需要明确的约定,否则保密协议都可能是不合法的。在签订《保守技术秘密协议书》要注意以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2)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3)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真实,权利和义务对等。(4)主要条款内容清楚。(5)明确违约责任。3、竞业限制三、保密协议包括哪些内容(一)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二)明确保密主体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三)约定保密期限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四)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五)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保护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六)确定纠纷管辖机构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每个企业需要保密的情形不尽相同,如何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签订保密协议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
保密义务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保密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违反保密义务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密义务是一项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因履行合同需要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保密义务。具体来说,保密义务应当包括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等内容。同时,如果发现泄密行为,保密义务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密信息的权利人,避免损失扩大。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产生,例如泄露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导致企业竞争优势受损,引发商业纠纷;或者泄露个人隐私数据,引发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等。因此,保护保密信息,遵守保密义务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应当具备“秘密性、实用性、经济价值性、具有相应保密措施”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都可能构成保密信息。如果信息的泄露将会使权益受到损失,则可能属于保密信息。
保密义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在商业、技术、个人隐私等各种场合中都有广泛的适用。当事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并且及时通知权利人,以便尽快制止损失的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员工保密义务的期限
法律主观:
员工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一般包括对商业秘密保密和竞业协议两部分。 劳动者履行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竞业协议就是《 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 竞业限制条款 ,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因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其一,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指,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保守用人单位和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作了约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作了约定,当劳动者违反了保密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且又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的损失一般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赔偿责任所涉及的赔偿金是两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