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门取消员工调岗(公司部门取消员工怎么办)
公司岗位取消要求调岗不同意有没补偿
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变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你有权利拒绝调岗。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
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
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公司部门解散把员工调岗合法吗
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工作的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话,是需要将公司进行解散的,那么在进行解散公司的时候,将员工的岗位进行调岗的话是否合法?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进行处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部门解散把员工调岗合法吗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公司部门要解散了,那么将员工调岗的话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才可以,如果刚好劳动者在这个部门那么一般都是会同意调岗的。
公司岗位取消要求调岗需要去新部门面试吗
内部调岗一般不需要面试,但到新岗位必须要进行新岗培训。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调岗,都需要公司与员工进行协商,然后公司出具《调岗通知书》,才能达到顺利调岗的目的。若公司随意调岗,还降薪,那么员工有权利拒绝。如果公司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员工有权利提出赔偿。
但是,如果员工的岗位因某些调整被取消了,公司提供平行调岗,流程合法、规范,员工就得接受调岗,否则就只能走人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要关注是否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条件,也不能忽视法定的协商程序的完全、充分履行,避免因协商程序未完全履行而产生违法解除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