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提供担保
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有效吗
法律分析:无效。需要经过股东和法人的签字同意。如果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认可,该担保行为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担保 股东会决议
法律主观:
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是无效的,因为向公司内的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担保
股东会没有同意担保的情况下公司的担保行为也是有效的,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如果决议对外担保的话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意思就是在公司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就直接对外担保的话,这样的担保行为是无效的。
一、股东会未同意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股东会未同意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也是有效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故上述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对外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是有效的。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机构由章程规定,但只限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外担保的限额的决定权赋予了公司章程,只要章程有限制的,不得超过其限制;对内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定主体只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没有决定权。
被担保人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权,只有其他股东有该表决权,而且不以人数记票,而是以表决权记票,记票以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并且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带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因为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规避相应风险的发生,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是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
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3、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当然,现实生活中如果绝大多数的股东都不同意公司的担保行为,通常情况下公司也就不会再对外担保了,因为公司对外担保毕竟是有风险的,像这么重要的事情,不能完全不尊重各位股东的意见,而且公司章程中应该也有规定公司担保的最高限额。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亦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
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
二、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对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也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作出相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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