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除此之外,格式条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下列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1.导致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条款无效。2.如果是特意或者造成的失误太大给对方造成金钱上的减少的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某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_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分析:1、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直接规定或者行业惯例减免自己责任,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三包”、“限制最高额赔偿”等。
2、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在许多的格式合同中,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尤为突出,如规定“有效期”。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如在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中的要求相对人承诺和保证不向公司索赔。
4、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承认商业企业拥最终解释权,实际就意味着承认商业企业既是行为的当事人,也是行为发生纠纷时的裁决人,这是商业企业普遍使用的一种非常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以下情况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有: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4、内容违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
1、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
2、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免责条款在设定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项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只是为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而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当事人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旨在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来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将会发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有哪些
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有: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4、内容违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 免责条款无效 :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我国的保险是有免责条款的,但是这个免责条款也是在一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生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
1.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如果未做提示或者没有明确说明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是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名的、保险公司是否有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合同条款格式排版背景是否标准等;
2.对对方的人身造成了损害的;
3.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受到了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