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老公办了假离婚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办了假离婚之后的处理是:
(一)假离婚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二)假离婚属于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一经发现不受法律保护;
(三)一方财产没有按照正常离婚财产比例分配的,另一方无法追责。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欠钱人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分割的行为,或者向法院起诉,追加另外一方为被执行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就可以起诉,法院会判决转移财产无效。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夫妻的婚前财产有哪些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1、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假离婚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离婚后当事人多以无房屋住为由继续同居生活。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现象。
二是多采取协议离婚形式,并且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明显不公平。欠债一方把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拱手相让给另一方,自己显出刁然一身,人财两空的狼狈相。
三是当事人正在被起诉或被执行,而匆忙离婚,
四是双方没有争执。一般离婚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指责,冲突激烈。而假离婚案件夫妻早己暗中协商一致,陈述事实基本吻合,一般没有大的争执,而是很默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假离婚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假离婚后买房不属于共同财产,因为我们国家明确的规定,如果两人并非真正离婚,但是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约定不明确在所难免,无论双方是否复婚都易产生纠纷。如果一方假戏真做,另一方损失的就不仅是财产。婚姻关系只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解除,那么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所以买的房屋肯定是属于其中一方的,并不能够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假离婚后买房不属于共同财产,因为我们国家明确的规定,如果两人并非真正离婚,但是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约定不明确在所难免,无论双方是否复婚都易产生纠纷。如果一方假戏真做,另一方损失的就不仅是财产。婚姻关系只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解除,那么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所以买的房屋肯定是属于其中一方的,并不能够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老公提出假离婚怎么办
对于夫妻之间的离婚,很多人都会选择用“假离婚”的方式来达到自己所谓的目的。但是这个想法对于婚姻双方来说都是非常不理智的,因为如果在不考虑双方感情、孩子等因素下假离婚可能就是一场利益交换。那么老公提出“假离婚”之后该怎么办呢?
1、确定假离婚是真实的
夫妻俩要在约定好期限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员需要询问双方离婚的原因,以及双方是否自愿结合,双方是否已经决定复婚。如果需要复婚,那么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如果是自愿结合,那么双方要带上相关证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虚假复婚,那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假离婚。
2、夫妻双方应及时办理离婚手续,争取财产的分割
由于在“假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已经就有关个人财产的权属等达成了协议,根据协议规定,这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处分。如果假离婚之后还不把这样的协议复印一份,而是把协议复印下来作为最后的法律凭证,则此时的“假离婚”就是无效的。因此建议“假离婚”时可以和假前夫协商将自己部分财产和对方进行了协议过户或者是将约定好的银行存款作为各自财产单独转移给对方,或将约定有一方名字或是与对方无婚姻关系这一信息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处理等。
3、做好假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准备工作,避免因财产纠葛导致诉累
假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主要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一旦被发现将会对个人或家庭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一般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均不对家庭共同财产作出约定,所以在假离婚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再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所以,如果夫妻双方想要以“离婚”方式获得各自名下的房产,那么在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必须首先确定自己所有房产的归属。所以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必须同时对自己所有房产的性质和归属有个清晰了解,然后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好每一项共有财产的份额。当然,这是为了防止事后发生以免被对方欺骗
假离婚的结果,往往是因为没有得到利益,双方失去了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信心。这个时候,如果自己仍与“假戏真做”的另一半继续交往,无疑就是给对方制造了一场机会。此时你需要提醒自己,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对方是真心对待自己。因为你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对方失去信心,觉得对方不会对自己死心塌地。一旦对方有所企图,你就会发现他并非真心对待你,那么他会利用你心中的怨恨和矛盾,故意欺骗你。
5、向男方索要“假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问题,特别是一方的婚前权益。如果在“假离婚”时,婚后取得的房产,可以主张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与“假离婚”之前的房产,可以主张是二人共同所有。
离婚协议 内容不合理有效吗
法律主观:
离婚协议是一般是生效的。但还需满足如下条件:,1.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离婚协议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3.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且双方亲自领取离婚证;,4.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子女抚养费可以依据现实情况双方协议调整,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调整。抚养费的调整应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并且要考虑到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由此判定,甲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在诉讼中是无效的。,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除双方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该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造假离婚协议要坐牢吗?
写假离婚协议可能有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写假离婚协议的行为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应构成虚假诉讼罪。对于犯此罪的行为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长沙离婚律师:“假离婚”成真离婚,双方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
“假离婚”这个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无真实离婚意愿的情形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说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而合谋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便是我们常说的“假离婚”。
但是,律师在此郑重强调: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假离婚”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离婚的合意,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离婚,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既然离婚是生效的,双方“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下这个问题。
案例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协议书》:X市X小区201号房屋、新购X市XX小区206房屋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X市X小区201号房屋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
次日,双方登记离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XX市XX小区201号房屋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
然而双方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的,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上晚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其效力也应高于《协议书》,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房产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对此,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曾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两处房产均是二人共同财产,并解释说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XX市XX小区201号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结合201号房出售及206号房购买时间,可以认定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取得购房资格,故认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201号房屋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而以该房屋售房款购买的206号房屋及剩余房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分割。
律师分析
:
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假离婚”,虽然可能会帮你达到某种目的,但是法律上只有真离婚,没有“假离婚”。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但双方在实施“假离婚”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一定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比如在本案中,双方为了获得购房资格而离婚,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可能增加己方负担。
因此在一般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所以就财产分割问题,仍需对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本案中,双方离婚前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故法院最终认定201号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对此,律师在此旗帜鲜明表态:
假离婚的坑,大家千万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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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重点需要注意!
第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有效
即使双方在离婚前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假离婚”,但只要领了离婚证,或者经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了,就是真离婚。
第二,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如果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财产分割约定有效。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并且主张“假离婚”并不能恢复夫妻关系,只能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第三,“假离婚”的风险
当事人很难通过事先订立的《离婚协议》来规避“假离婚”的不利后果,“假离婚”所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举证困难。
我们的团队在长沙处理了2000多起离婚纠纷,关于“假离婚”的闹剧我们见过太多了。
假离婚变真离婚财产能重新分割吗
假离婚成了真离婚,财产是否能够重新分割需要视情况而定。
不管是假离婚还是真离婚,离婚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如果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能证明一方是在被欺诈、胁迫情形下签署的。该离婚协议可以经过诉讼方式撤销或是认定无效,因此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处于未分割的状态,如协商不成,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撤销的诉讼时效应当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欺诈、胁迫后的1年内提出。该协议存在双方虚假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该协议应当为无效。
离婚协议无效后,双方可以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该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财产分割要注意的事项有:
1、需要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提交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作为证据;
2、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
3、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离婚的时候,男女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只要男女双方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且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也并没有侵犯到第三人的权益,那么该财产分割协议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