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法律关系是指什么(实体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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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繁院,将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律分析:法院 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在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繁院,将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法院 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在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主张的诉求与法律关系是什么

主张的诉求与法律关系是诉求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从广义上讲,诉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而狭义的诉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法律关系是什么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简介

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 电子商务托管的法律关系图

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在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的特征

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的成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者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例如,婴幼儿、精神病患者,因为他们不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赋予其行为能力。在这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这表明,在每个公民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成中,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 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分类,是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权利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义务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实际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责任行为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1)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例如,在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中国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3)无行为能力人。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能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切法律关系都具有意志关系的性质

因为:①任何法律关系中都表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既然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那末,一切法律关系就不能不受统治阶级意志的制约。②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通常总是通过该法律关系的所有参与者或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即使有某些情况是由于某种法律文件的规定或某一事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一法律关系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必须通过该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意志行为才能完成。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质,并不意味着否认法律关系归根结底决定于物质的生活条件。任何社会的法律关系,都不能不反映着该社会生产关系的特征。当一种社会经济形态被另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所代替的时候,必然引起旧的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永恒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同时,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也对法律关系具有影响作用。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政治观点、 法律观点、 道德观念、社会舆论等,都会在法律关系上得到反映。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

其特征是:①由表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所规定和调整;②属于社会主义思想关系的范畴,最终决定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③目的在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笼统的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有关的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法的价值”)。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义务正式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 在研究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时,还必须看到,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且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货物”,而且也包括“货款”。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我们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它们再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书采用下列分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5.合伙。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有关的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法的价值”)。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案由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分别指什么呢?

案由: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主观:

我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诉讼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有审判方与原告方之间的、审判方与被告方之间的、审判方与证人方之间的、审判方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尽管在财产关系中其标的常常是物,但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权利和义务,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人与物之间。经民法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 二审 立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分类是什么???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答复采用下列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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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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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二、民事法律事实解释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如何判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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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彩礼钱能退吗(订婚彩礼钱法律怎么退)

双方订婚,男方反悔了,彩礼钱可以退一半吗法律主观:如果双方虽然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且 彩礼 钱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该彩礼钱是不需要返还的;双方虽然没有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是已经举办过婚礼并且已经共同生活很长时间该 ...
2024-01-12 16:54

没签劳动合同法律诉讼有效期是多久(未签劳动合同诉讼有效期)

未签劳动合同诉讼有效期未签劳动合同诉讼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成立后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手续,未签劳动合同诉讼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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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叫非婚生子女(什么叫非婚生子女关系)

非婚生子女是什么意思非婚生子女含义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受法律同等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为了保护非婚生子的权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 ...
2024-01-12 16:48

行政诉讼追加原告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状原告范本)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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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欠条有法律效力(怎样的欠条有法律效力模板)

怎样写欠条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主观:欠条书写应具备欠款人、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同时符合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则具 有法律效力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3 ...
2024-01-12 17:18

诉讼中法律关系是指什么(实体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繁院,将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律分析:法院 与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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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加班费诉讼时效是多久起诉主张 加班费 的 诉讼时效 是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 ...
2024-01-12 17:13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什么法律(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该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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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分手怎么分割财产-(同居关系分割财产的法律依据)

同居分手财产怎么分割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 ...
2024-01-03 15:44

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如果是继子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解除父子关系,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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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 民法典 判例)

在买卖合同中拖欠货款能否主张利息法律分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可以主张利息。合同中月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定上浮比例来主张利息。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 ...
2024-01-12 17:11

父女断绝关系协议怎么写有法律效果(协议书怎样写才有法律效力)

原因如下:1、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断绝父女关系一说,子女年未满18周岁,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年老时子女是法定赡养人,均是法定义务人,法律不准许一方断绝关系,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断绝父女关系一说,子女年未满18周岁,父母是法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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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免除的基本特点包括哪些(债务免除的法律规定)

免除债务的特征有哪些一、究竟什么是我们所说的 债务 免除呢 关于债务免除的说法不一,但是其中有一种说法认为,债务免除是一种契约。她的理由如下是: (1)一般来说债务的关系指的是欠债的当事人与被欠债的当事人两个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定的法 ...
2024-01-12 17:04

小孩抚养权跟户口是否有关系(小孩抚养权法律如何规定)

如在离婚时父母对子女抚养权无法协商,则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一般考虑的是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与哪一方生活对其成长有利等,一般不考虑户口情况,法律分析:抚养权和户口没有关系,抚养权解决的是孩子与父母的关系,而户口是国家对人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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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伤人致轻伤如何处罚(酗酒伤人轻伤法律)

酗酒伤人致轻伤怎样处罚法律分析:酗酒伤人致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致人重伤的,则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
2024-01-12 17:25

交通肇事罪法律上的主体有哪些特征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交通肇事罪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 ...
2024-01-12 17:12

当事人要解决劳动关系纠纷,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法律客观: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给仲裁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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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不产生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

领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法律分析:只有合法的收养协议,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在相关部门被公证过的收养协议书,则会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收养关系被法律承认。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民间收养协议书,其前提是必须要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相符,且要建立在 ...
2024-01-04 19:15

公司强制清算的诉讼一程序(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

二、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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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条件)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法律分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2024-01-12 16:55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被 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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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什么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在哪里?1、发生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诉讼时效终止是发生在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中止是发生在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2、产生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是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
2024-01-07 14:02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的主体(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的主体是)

3、审理阶段:在此阶段,法院将召开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等程序,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并作出判决或裁定,债权平等原则可以认为是民法上平等原则在债法领域的具体落实,但其更强调的是对同一标的物或者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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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买卖合同但是没过户在法律上生不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没过户生效吗法律主观:房屋未过户的买卖合同依然生效,但对房屋仅享有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导致未进行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 ...
2024-01-12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