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的份额约定不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
房产共有没明确份额怎么办
法律分析:第一、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第二、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份额,是指各个共有人对其所有权在分量上应享有的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对于房屋共同共有的份额
共同共有房产的份额需要参照共有物的分割规则,即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房产的分割,而在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还需要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在协商之余,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的规定,则共有房产的分割按照其特别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协议分割是指按份共有人经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达成协议,依据各共有人应得份额,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实践中,房屋分割协议属于无名合同,标志着共有关系的结束,这不同于《民法典》三百零一条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的表决规则。房屋分割协议,需经全体共有人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如果按份共有人没有依约履行,其它共有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份共有人履行房屋分割协议。
实践中,如果共有人不存在房屋分割协议或者无法达成房屋分割协议,又存在分割必要和分割事由时,按份共有人只能通过诉讼等裁判方式请求分割房屋,即请求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变价分割等。
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
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民法典》(20201月1日生效)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八条 【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物权法>> 对共有财产所有权份额约定不明的情形是如何界定的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
按份共有中在确定共有份额时,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按份共有中在确定共有份额时,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共有关系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钟某与贾某是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钟某出资50万,贾某出资25万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打算作为婚房,产权证上只有两人的名字并无写明比例。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分手,需要分割该房屋,钟某主张自己出资是贾某的一倍理应按照出资分割,贾某认为房产证上并未写明出资比例所以应当一人一半,双方争执不下。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钟某与贾某来说,双方只是恋爱关系还没结婚,对于房产的拥有应当是按份共有,双方所享有的份额按照出资比例,所以钟某享有的份额为贾某的两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