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有房但是没有户口(农村有房但是没有户口可以办房产证)
农村有房无户可以迁回户口吗
结论:可以
解析:
满足国家规定条件是可以迁回农村老家的。但是,必须得到村里开证明,村里同意接收,相关部门才能给办户口。根据国家规定,非农业户口转农户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由原籍转出(如果是夫妻投靠,不满足这一条件)
2、在村里有宅基地
3、退休或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4、长期在村里居住。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带上村里开的接收证、结婚证、退休证和房产证就可以办理户口转移。
农村没户口了,房子和土地怎么办
法律分析:在农村有房无户口的,因房屋系合法财产,所以在拆迁时应当给予房屋的货币补偿,但因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而不能享受到安置补助待遇,即不能得到安置房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村里有宅基地但是没有户口
法律主观:
没有。 宅基地 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农村光有房子没有户口补偿的标准
法律分析:对于农村有房子没有户口的,拆迁时只可得到房屋补偿,而不能得到安顿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农村宅基地没户口了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通常意义上来讲,城市户口是不能拥有 农村宅基地 的使用权和耕地承包权的。但是这个定义关系是要根据户口的迁移关系和时间来决定,所以不是一句话能概括的,只能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农村家庭户口中并没有全部迁入城市,还是留有一人或者以上户口存在的,是不会影响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和承包期内的耕地使用权的。 一般来说,农村的 宅基地 是一户为单位的,原则上就是一户一宅,如果个人把户口迁出,但是妻子或者父母的户口还在农村,那么农村宅基地他们当然可以继续使用。农村承包地也是以户为单位的,如果还在承包期内将户口迁出去,承包期内是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则,所以说即使迁出了,家人仍然可以耕种使用。 第二种情况:就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而不是大城市。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相关规定可知,这种情况,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应该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现在非常鼓励城镇化,也就是说如果全家户口迁入的地方是县级以下的城镇,在本承包期内,是允许 继承 保留 土地承包 权,而宅基地,属于私有财产,当然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种情况:全家都将户口迁入了城市,成为了非农业户口,根据 土地承包法 规定,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当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而农村的宅基地暂时不会被收回,一直到房屋自然倒塌,村集体就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房屋在这期间不能翻新、重建、修缮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农村宅基地有产证没有户口补偿怎么办
一、农村拆迁,有房有产权但无户口如何赔偿
1、农村有房无户口的,拆迁的应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而没有安置补助。
2、农村有房无户口,应认定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迁时的安置补助待遇,等。
3、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附于土地征收,房屋被当作地上附着物对待。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既有房屋的补偿,也有人口的安置补助。对房屋的补偿以评估价为标准,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对人口的安置补助,即对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给予安置补助,往往表现为人均给予若干安置房面积,也可能是每户给予若干宅基地面积。
4、综上,在农村有房无户口的,因房屋系合法财产,所以在拆迁时应当给予房屋的货币补偿,但因没有该的村民资格,因而不能享受到安置补助待遇,即不能得到安置房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
二、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小产权房吗
1、农村拆迁安置房不一定是小产权房,关键看当时办理的具体建房文件。
2、拆迁安置房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会超过安置所需房屋数量,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则该部分房屋严格来讲,已不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范畴之内,而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上市进行交易。
3、小产权房则是相对于全产权房的一种俗称,是指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向外出售的房屋。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若未对土地性质进行转换,则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因而出售该种房屋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集体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法取得国家颁发的房产权属证明,则被俗称为“小产权房”。因此“乡产权房”非法定意义上的商品房,一旦购买,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
村里没有户口的房屋怎么确权
房屋没有确权的处理方法如下: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农村房屋确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登记申请书。需要进行农村房屋登记申请,准备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准备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权证明。当初建房时申请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是村委会开的集体建设用地权证明材料;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在农村建房之前通过申请审批时,相关部门所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发展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建房申请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量的房屋测绘报告或是平面设计图,看占地面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其他必要材料。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如果户口不在农村但在农村已经盖有楼房,算违规吗?
户口不在农村,不过在农村盖有楼房,这证明多数是户口从村里迁走了,也就是说原本属于该村的人,不然不太可能出现不是这个村的人却在这个村能盖楼房这种情况。至于这种情况算不算违规,咱们要分开来看。
首先来说一下不违规的情况。就是原本是该村的人,而且由于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在宅基地上盖了楼房,当然前提是在当地允许的房高范围内,这样的话盖的农房就不违法。后期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将户口迁出,这处农房始终是个人的,而且只要当初盖的时候不违法,现在仍然不违法。如果遇到村子里拆迁赔偿,所有的待遇跟其他村民一样。
户口不在农村,但在村里盖了楼房,违规的情况有几种。如果自己的户口早就迁出了,父母的户口还在村里,等到父母去世之后,把村里的农房留给了子女,此时子女继承了农房之后,只有居住权,使用权,所有权等等,但没有重新翻建成楼房的权力,随意加高拓宽都是不可以的。这种情况下就算是违规了,如果村里管的松,倒也不会说什么,但难在其他的邻居,村民也都不说什么。
还有一种情况不是农村户口,村里也没有给划分宅基地,自己随便找了块空地就盖楼房,这种肯定是违法的,没有审批手续,也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别说整体拆迁的时候得不到赔偿了,一分钱没有还得赶紧拆除,不然就是违章建筑,没有手续就随意建盖楼房也是违规违法行为。
如今农村的宅基地稀缺的很,城镇化建设的脚步在不断加快,大家都纷纷盯上了农房,不过要想在最后拆迁的时候能分得一杯羹,前提至少要是合法合规的,不然白忙活一场还得赔钱。
户口不在农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农村迁出的,另一种原来不是农村人,我们也分两种情况来说。
一是户口迁出农村的。首先我们需要掌握一个基本概念,农村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由本村村民无偿使用,只有本村村民才有使用的资格。对于户口已经迁出农村的,不管是迁往城市还是迁往其他村,都已经失去继续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权利。对于户口迁出,其原来在农村的或者合法继承父辈的房屋,是其个人合法财产,按照地随房走原则,这种情况是可以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的。但是不能扩建、翻建房屋,在房屋失去居住功能以后,村上会收回宅基地。
二是户口不属于本村集体的。农村宅基地不属于个人,是不能自由买卖的,只有本村村民之间符合条件的,才能转让。所以对于不是本村村民的,根本就不可能拥有不村的宅基地,没有宅基地,建房也就无存谈起。如果是私下非法交易,强行建设房屋,也属于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更不会进行确权。
在农村,建设房屋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大部分都是用半生的积蓄来建房,建房之前都会了解一些基本政策,大多数人也了解宅基地的政策,但是为什么还会有人会违法建设,本来违法在前,却偏偏很有理。这其中就不排除有部分人想利用农村资源,非法获利的行为,试想一下,如果所在农村地理位置不好,条件艰苦,还会有人打着乡土情节的旗号,在农村投资建设楼房吗?我想大多数都不可能的。
总而言之,户口不在农村的,建设楼房属于违规建筑,在专项整治时肯定会被清理的,而且不会有补偿的。
农民由于是有宅基地的,所以在农村是可以自己盖房的,不过现在对于宅基地管理越来越严格了,都是要一户一宅了,是不能够再多得到宅基地的。而且宅基地也只有农民才可以拥有的,城里人是无法得到宅基地的。
要说户口已经不在农村了,但是已经在农村盖有楼房了,算不算违规,其实这不违规的。只要你的楼房还是在农村户口的时候盖的,可以说一点都不违规的,毕竟只要有宅基地,农民盖房都是合法的。
可能会有人说现在都不是农村户口了,那么盖有的楼房要怎么处理,会不会直接收回。这个目前就是要看具体的情况了,如果是按照最新的规定的话,只要宅基地经过确权了,农民进城落户都不强制要求退出宅基地跟土地的。
也就是说就算户口不在农村了,农村的宅基地还是可以保留的,那样自然也不是违规的。当然现在各地可能实际操作中还没有这么处理,可能很多的农民一旦将户口迁走了,宅基地还是会被收回村集体所有的。
不过就算是收回村集体所有了,那么楼房还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是不会收回的,农民对于楼房还是有所有权的,也不会因为违规而被强拆的。
所以说户口不在农村了,但是农村又有楼房,是没有什么违规的地方的。说城里人不能够拥有宅基地,可是这种情况农民的宅基地也已经被收回了,也不违规。说已经不在农村民怎么还能够盖楼房,那也是以前盖的,都是合法盖房的不存在违规的行为的。所以说真的不算违规的。
如今这类已经不是农村户口在农村还有楼房的人不在少数,他们就算是继续在农村的房子里居住都是没有问题的,不存在违规的情况的。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种情况呢,都说说吧。
你应该是父母在农村,你的户口不在农村,房子是父母遗留下来的,这是合法继承,不违法,属于正当继承,你享有居住和拥有权,这种情况农村很多,合法有效。
很多孩子考上大学离开农村,但是父母依然生活在农村,后来父母不在了,家里的老房子就有儿女继承,虽然你的户口不在农村,但是家里有父母遗留下的房子,你就是合法继承人,所以农村的房子就是你的。
咱们一直都是这样,不管孩子做什么,老家的房子就是孩子的,孩子就是合法继承人,这个毋庸置疑,不管你是经商也好,做公务员也好,只要父母农村有房子最后都是有你继承,即使你不居住,永远都是你的,谁也无权处置。
我们老家就有很多在县城上班的,基本很少回家,但是家里还有他们的房子,这都是父母遗留下来的,即使人家不住也是人家的,这个没有人提出异议,这毕竟是父母遗留的财产。
不管你户口在哪里,只要在农村有你父母留下的房子都属于正常的,你都可以居住,你也可以任意处置,这是合法的。
户口不在农村,在农村已经盖有楼房的很多,有的是以前农转非人员,在自己土地或者宅基地上私自盖的房子,有的是城市人到农村私自购买宅基地修建的房子。
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宅基地的权属关系很复杂,定性农村违规建房也是非常复杂的,不能一概而论。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成员才有使用权,禁止城市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私自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城市人继承农村房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等。可见,户口不在农村无论是购买的宅基地还是父辈遗留的宅基地,在农村私自修建的房屋,从《土地管理法》上规定都算是违规建筑。
为了适应 社会 发展,推进城市化发展,政策豉励有条件的农民进城安家落户,中央一号文件规定,要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不得以农民进城落户为由要求农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最新《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农民承包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这就说明了,城市户口的子女有权继承农村父辈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算是有了法律保障,那么进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有文件指示说要保障,但怎么保障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出台,对于户口不在农村而在农村盖的楼房目前依然不能定性违不违规,只能默许使用,即不能拆出又不能依法办证。
也就是说,以前虽然有法律规定城市户口不能在农村建房,但由于农村土地不值钱,很多城市人在农村私自建房也没人管,有法律规定也没人执行,这就是 历史 遗留原因造成了很多户口不在农村的人都在农村盖有楼房。对于这部分农村自建房是管理上的 历史 遗留问题产生的,即不能依法办证又不能强制拆出,只能默许合法,等待新的宅基地管理政策出台才能依法解决。
您好!是否违规主要是判定盖房时,题主是否是农村户口:
以上所说的大多数地区的情况,也有极个别地区实施政策不同,非农户口翻建新房还是可以合法确权的。题主可以去当地村集体尝试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宅基地的产权是归属于村集体的,只有本村集体成员才可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对土地的使用权包括新盖、翻新房屋。并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确权。
也就是说,只有农村户口,属于本村集体组织的是可以新盖或翻新农村土地上的房产。
而对于非农村户口,或不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而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即使已经建造的房屋也无法确权。
但可以在原有房屋内继续居住,或以“装修”的名义对房屋进行小修小补,等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的状态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
所以给题主的建议是,
1、尽可能保留农村户口。这样对于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有更大的空间,
2、如果题主无法保留农村户口,且户内还有别的亲属,可以以亲属的名义建房。
3、如果以上都条件都不满足,那么只能尽可能维护宅基地上房屋的状态,尽可能保证能长时间居住。
2019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进城安家落户,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也就是说,中央逐步传达“原农村户口人员进城落户后,可保留其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但目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实施政策,仅有部分地区,进城落户人员、或非农户口子女在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后,可以对已经建好的“违规房屋”进行确权。
所以,题主可以尝试向村集体申请对宅基地上房屋确权。另外,未来政府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是持积极的态度;即使现在无法确权,建议题主也可以再关注后续发布的政策,应该会越来越明朗。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使用人的特殊身份而取得的,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或者由其他法规规定的身份的人才有资格向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是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是 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包括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宅,也不能申请农村宅基地。
虽然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才有权申请使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一律不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包括购买宅基和违法建造住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在农村拥有住宅的现象比比皆是,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申请宅基地建房之后将户口迁出的。
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申请宅基地建房之后,将户口迁出,还可以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指出:“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农村房屋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依法继承,因此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屋。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下购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也是造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拥有房屋的原因之一。
那么以上三种,那些是合规的,哪些是不全规的呢?一、二是合规的,三是不合规的,所以说户口不在农村但在农村已经盖有楼房,算不违规,主要是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合不合规。
这要看你的楼房盖在什么地方,是不是有审批手续,如果一切手续完善的话,肯定不算违规。假如你的楼房是建在耕地里面,又没有正式的审批手续,或许是在前几年,农村土地管理比较宽松的时候建的。像这样的情况,如果没有人告发追究,当地也没有拆除违建的政策,那你的房子就可以暂时无恙,如果当地也开始了拆除违建工作,不管你户口在不在农村,只要是没有房产证没有审批手续,就是属于违规的。盖的房子是不是违规,跟你的户口在不在农村没有关系。
就算你是农村户口,也住在村子里,如果你的房子盖在非宅基地的地方,又没有正式的审批手续,那也是违规。前些年的时候,有的人虽然户口不在村子里了,但是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就通过关系,在农村买了地皮盖了房子,可是因为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那么完善,所以这部分人盖的房子,也同样的有房产证。只要人家手里有房产证,不管是通过什么渠道盖的房子,理论上都不算违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祖上留下来的或者是从父母那里继承过来的房子,虽然说自己的户口不在村里,但是按照继承法,祖上遗留的老宅子也是属于你的,重新翻建成了楼房也不算违规。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你,你想建楼房或者是平房,只要不妨碍村集体和邻居的利益,在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就算不上违规。不过这样的做法,也得是在前些年的时候,现在恐怕是不行了。现在你的户口不在农村,肯定是不允许你回村里盖楼房的。所以说有些事情还是要分时间的,不能简单的说是违规或者不违规。现在城市户口的人就算是农村有老房子,你也只能修缮,不能重新翻盖。
如果是南方人,大家都是楼房,自然无所谓。如果是生活在北方,想在村里盖楼房必须征得邻居的同意。因为在我们北方农村,大家住的都是带院落的平房,如果就你自己盖楼房的话,会妨碍左邻右舍房子采光问题,所以必须征得邻居们的同意,在不妨碍别人利益的前提下,也不算违规。前提条件也是,你的楼房是原来早就建好的,不然现在你是非农村户口,绝对不允许你回村里盖房子。你在问题中说已经在农村盖有楼房,就证明盖的时候是村里允许的,不然你根本盖不起来。
还是那句话,只要你有房产证或者审批手续,那不管你户口在哪儿,房子都不算违规,房子是否违规,跟你的户口半点儿关系没有。
大家都知道,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只有户口在农村的村民才能够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免费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要遵照一户一宅的规定,有村民提出申请,村集体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通过这种途径建设的房屋,才是合法的。所以在看农村楼房是否违规,首先要看房主的户口是否在本村,且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而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同时又有合法的施工建设手续。
有的村民,在盖楼房的时候,户口在村里,并且通过合法的途径,经过层层审批后,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然后出资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楼房。那么这楼房就是合法的建筑,不属于违规建设。当然,楼房建好之后,该房主的户口迁出农村,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楼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还是归房主使用,只是楼房以后不允许翻盖。
过去农村对于房屋建设抓的比较松,特别是在1986年以前,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尚未颁布实施,宅基地审批只要是村里同意以后,上一级政府基本上不予干涉。那时候建起来的楼房,以后都补办了手续,颁发了房产证。即使那时候户口不在村里,以前是村里的人,都能够在老家建房。像这种情况下建造的楼房,也是合法了。
有的人户口不在村里,但父母的户口一直还在老家,这楼房也是老人的合法财产。当老人百年之后,作为私人财产的楼房自然由其子女依法继承。当然,子女继承的只是老人在农村的楼房,这宅基地是不允许继承的。但是作为楼房的特殊性,它与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所以根据这一原则,那这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是随同楼房一起,由继承人使用。但这个使用权不是永远的,继承的楼房不允许翻建,等到不能住人或自然倒塌后,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集体依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