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撤销对收养关系有影响吗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无论是收养的子女还是亲生的子女都要孝顺父母,那么民法典中宣告死亡撤销对收养关系有影响吗?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中宣告死亡撤销对收养关系有影响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二、宣告死亡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会带来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使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其真实自然死亡不一致,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是有效的。对收养关系也是有影响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吗
法律主观:
当事人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法律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现实生活当中,当一个人长时间处于失踪的状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某一期限后,相关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死亡。那么,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二)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民法典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四)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什么是死亡宣告撤销
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制度,既着眼于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销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回复原状。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项:
(一)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
(二)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
(三)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三、宣告死刑后可以上诉吗
宣告死刑后可以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的相关知识,宣告死亡最根本的作用,是终止该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一系列的民事法律关系。毕竟该自然人下落不明,无法处理随之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简述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宣告死亡后又回来的法律关系为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是被宣告死亡的配偶已另行结婚的,再婚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处理民事方面的一些行为的时候,民法总则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对于自然人的出生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宣告死亡方面也是有严格限制的,很多人想知道, 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在我们国家宣告死亡是没有规定宣告的顺序的。 一、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总则死亡宣告顺序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释,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 继承 。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 再婚 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 离婚 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 复婚 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 收养 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 继承法 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 孳息 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民法总则当中,关于死亡宣告的问题是规定在第46条47条当中,宣告死亡的时候,并没有相应的宣告顺序,只要是相关的利益,当事人都是可以宣告的,除此之外,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了。
宣告死亡以后要怎么进行撤销
法律分析: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