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的房子谁有继承权(母亲的房子谁有继承权 离婚了)
我和老公房产证上有母亲的名字母亲不在了哥哥有什么利益纠纷吗?
房产证上有母亲的名字,证明母亲享有对该房屋的权利外观,也有可能母亲确实在实体上享有对该房屋的部分利益,母亲去世之后作为母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哥哥有可能继承该房屋的相应利益。那此时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母亲对该房屋享有部分利益
1.母亲立下遗嘱。
(1)如果母亲立下遗嘱,表明将其所有的该房屋的部分份额均由哥哥继承,若该遗嘱合法有效,并且哥哥也主张其基于遗嘱所应当享有的利益,则最终属于母亲部分的房屋份额,可能会由哥哥继承。
(2)如果母亲立下遗嘱,表明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均由题主继承,若该遗嘱合法有效,并且题主也主张其基于遗嘱所应当享有的利益,怎么这个房屋就与哥哥完全没有关系了。
2.母亲未立下遗嘱
如果母亲没有立下遗嘱,那么母亲所享有的该房屋的份额在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发生法定继承,而哥哥作为母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利继承母亲的份额。
二、母亲对该房屋不享有利益
如果母亲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利益,且哥哥因为继承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则题主可以向法官当庭表示该房屋的所有权属性存在争议,母亲虽然作为该房屋的登记人但实际上并不享有与该房屋有关的任何利益,该房屋仅系题主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则若法官认为该房屋确实权益存在争议,则法官不会在继承纠纷中处理该房屋的有关份额。题主可以另案提起确权之诉或分家析产之诉,以此来确定自己和丈夫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母亲与该房屋无任何利害关系。
综上,哥哥是否享有对该房屋的利益的前提,是母亲是否享有对该房屋的部分利益。题主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包括出资记录、你和母亲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或者母亲表明该房屋与其无任何关系的说明。
母亲去逝,父亲让子女公证放弃房产继承权,房屋归父亲一人拥有。
一,母亲去世时,公证过房屋放弃继承权,是放弃的母亲的遗产部分的继承权,父亲去世了,要看父亲有没有留遗嘱,如果有,那就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那就进入法定继承,你作为他的子女,当然是可以继承该部分遗产的。
二,在继承法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有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不管结婚登记的时间有多久,也不管是第几次婚姻)都是遗产的第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同一序位继承人应该等额继承(平均分配遗产)
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母亲的房子谁有继承权
要看母亲的房产谁有权继承,首先要看母亲是否留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母亲房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为: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吗
1、如果继承人在没有结婚登记时继承的遗产,则属于个人遗产;
2、如果继承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若夫妻双方约定了继承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那么属于共同财产;
3、若没有约定,按个人财产而定。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母亲过世了,房产证是母亲的名字,哪些人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房产证是母亲个人名字,但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是遗产。遗产继承方式: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继承,无遗嘱的,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继承人可以协商分配,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