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认定(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认定治安)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的认定标准如下:
1、如果存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的,那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如果多次的,那么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则租增加一千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唯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要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孙山兆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的认定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首先要看其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果说寻衅滋事导致受害人轻微伤的,那么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说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则此时就会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定罪处罚。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寻衅滋事的认定是怎样的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监禁或者管制: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至十年以下监禁,可以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罪与非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结伙斗殴等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足以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层面,则可能判处500元罚款。如果行为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等情况,则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尽量遵守社会秩序,减少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
寻衅滋事怎么认定
寻衅滋事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前者违法,后者犯罪,程度前轻后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比较这两部法律的两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各项寻衅滋事行为都包含“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
▲何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具体指标要对照法释〔2013〕18号司法解释(两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各省份的有关意见规定。
▲如法释〔2013〕1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了“情节恶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等七种情形。
▲浙江省两院一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进屋打人属于寻衅滋事
法律主观:
寻衅滋事 :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对寻衅滋事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治安、 劳动教养 或刑事责任。 殴打他人:是指造成人体的疼痛,一般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殴打他人并造成伤害的,视其伤害的程度( 轻微伤 、轻伤以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治安或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说,两者的法律界限是明确的,但在办理案件的实际工作中,对二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常常发生较大分歧和争议。究其原因,是我们办案人员对二者的法律界限理解和掌握还不够。为此,笔者结合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实践,谈谈二者的法律界限。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二者行为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说起意,有的是为了争夺称霸的势力范围,有的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发;而后者,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后者表现的较为单一。具体地说,前者的表现形式有: (1)因其不轨的行为受到批评、斥责而大打出手; (2)对互不相识的人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 (3)两人或多人纠合在一起窜街扫巷,拦阻车辆; (4)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 (5)在公共场所拦截、追逐他人或者进行辱骂等等。例如,某日孔住⑽庾在他人的指使下持砍刀、铁棒等凶器,在新民市某村殴打业主戴某、砸坏鸡蛋44斤,价值92.4元。办案单位以寻衅滋事呈报劳动教养。 总之,作为寻衅滋事客观表观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与一般的“殴打他人”行为是有显著区别的。其要点在于:随意殴打他人在起因上、殴打对象上、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起因上的随意性,是指行为人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毫无理由或者强以微不足道的琐事、不能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挑起事端、殴打他人。殴打对象上的随意性反映了行为人就是为了取乐、发泄或者谁妨碍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殴打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殴打的手段、方式的随意性是指,殴打他人具有突发性,选择的殴打手段、器物、打击部位和力量因时、因事、因人随心所欲,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伤害他人致何种程度的明确故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
治安处罚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
法律主观:
关于 寻衅滋事 行为 治安处罚 的问题作出解答: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罪 的 刑法 有关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怎么才算寻衅滋事
以下行为算寻衅滋事行为:
1、结伙斗殴的。一般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动机,而以结成团伙的方式打群架;
2、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企图通过寻衅滋事行为的实施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欲念的满足;
5、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为了寻求精神刺激,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或者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者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的侵犯客体主要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者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