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继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成年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财产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否解除亲属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解除,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继子女的关系自动解除
法律主观:
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解除的情形有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间解除婚姻关系时。但是当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时,继子女应当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解除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如何解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实而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姻亲关系可以因生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所以,离婚后,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或继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再抚养继子女,以后也无权要求继子女赡养自己。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视为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为生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相同。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如果继子女已成年,只有继父母一方同意或与继子女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时,双方的身份关系才能解除。
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并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仍应承担生活费用。
继父和继子之间的关系能解除吗?
朱预2岁时丧父,其母又和齐某结婚,朱预随母一同随齐某生活,齐某承担了对朱预的抚养义务。朱预参加工作后,其母病故,朱预和继父齐某的关系逐渐冷淡。齐某年老多病,朱预不予照顾和治疗,有时打骂齐某,不仅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进行虐待。齐某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朱预脱离继父子关系,并要求朱预负担一部分生活费。
问题:法院会支持齐某吗?
答: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和朱预之间虽无自然血亲关系,但是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继父子关系。这种继父子关系不是独立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可以同婚姻的成立而形成,也可以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由于朱预在其母去世后对继父虐待的行为,继父齐某无法忍受,要求解除这种关系是合理合法的。法院遂判决:准许解除齐某和朱预的继父子关系;根据齐某的困难情况,由朱预每月承担抚养费50元,鉴于朱预虐待其继父的行为是一般虐待行为而未构成犯罪,所以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单位给予一定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为了子女利益,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予解除。
由于生父母离婚,带子女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另一方生父或生母因其他原因要将子女领回收养,经双方协商同意,子女被领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或生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或生父、生母与继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带走的,该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应担负起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但是如果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维持可能危及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继父母要求解除与继子女的关系,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可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的死亡而终止或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不能任意解除。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应注意由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并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即使解除了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但是仍应承担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生活费。这不仅是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需要,也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具体深化。
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解除有什么条件
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如果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该继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许。3、协议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经生父母、继父母协商一致,并经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同意,可以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继子女成年后,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给予其必要的晚年生活费。4、诉讼解除。当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因以下原因请求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民法院可判决予以解除:(1)生父母一方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生父母另一方或继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继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继子女的行为的。(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对未成年继子女继续抚养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领回抚养,其生父母不同意的。(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由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要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