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毗连区的法律地位(关于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正确的说法是)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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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毗连区的法律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规定,沿海国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毗连区的法律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规定,沿海国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

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辖:(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沿海国在邻接其领海并在领海之外,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进行必要的管辖的区域且沿海国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权。为了防止走私和偷越国境,以及卫生检疫等实际需要,还必须将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于是产生了毗连区。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在国家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由于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实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权,毗连区又是就此有别于专属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毗连区其它性质取决于所依附的海域,成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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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要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多少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海上特别区”,是指沿海国根据其国内法,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了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而设立的特殊海域。

毗连区亦称“连接区”、“特别区”、“保护区”、“补充区”、“尊重区”或“专门管制区”。指邻接沿海国领海,但在领海范围之外一定宽度的海域,是保护沿海国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海域。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毗连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决于其依附的海域,或接近于公海或接近于专属经济区。

国家在毗连区内行使管制是为了维护本国主权和法律秩序,是为了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和惩罚。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在“领海之外即公海”的原则下,把毗连区规定为“毗连领海的公海区域”。

1982年《海洋法公约》由于把公海的范围规定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之外,因而把毗连区明确规定为毗连领海的特定水域。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来看,毗连区既不属于国家领水的一部分,也不属于公海领域。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毗连区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怎么划分

法律分析:领海,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内海在国际法中实际上被划为内水的范畴,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一般为12海里。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 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什么是领海?什么领海毗连区??什么是专署经济区???

领海(territorial sea),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 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

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到1983年1月为止,已有近60个国家宣布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公约》关于毗邻的规定,是指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多少海里

24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领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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