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回转最新法律规定(关于执行回转最新法律规定 2022年)
执行回转的法律依据及操作程序
法律主观: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 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233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不能执行回转的情形
不能执行回转的情形如下:
1、必须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如果法律文书尚未执行,不发生执行回转;
2、必须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了。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即使认为执行错误,也不能实行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的特点:
1、执行回转的基础是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应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
2、执行回转的起因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再具体执行力;
3、新的法律文书使取得财产的人丧失合法依据;
4、执行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责令取得财产的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及孳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一些情况使执行回转不能,如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被原债权人消耗的情况。
综上所述,执行回转是要符合条件之后才可以进行申请的,如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话就算申请了也有可能会被驳回的,那就只能等符合条件之后再进行申请,当然执行回转下来之后被执行人就要立马按照规定来履行,否则逾期就要支付利息;符合执行回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多种不能执行回转的情况,如原申请执行人死亡,其遗产不足以偿还,或者找不到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破产等情况就会存在执行不能回转,对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执行回转有没有期限限制
法律主观:
执行回转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执行完毕后,只要是据已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取得财产的人就应当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回转立案规定
法律主观:
执行回转的概念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补救制度。执行回转的条件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对于这个问题直接申请就可以了。
法律客观:
一、执行回转立案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不予以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须具备下列条件:1.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2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根据。3.原法律文书已经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二、执行回转的程序(1)本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执行回转也叫再执行,执行回转裁定用原执行案号,在执行回转裁定中应写明,裁定如下: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xxx返还已取得的财产xx及孳息xx;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有执行机构的原承办人组成和议庭作出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2)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当执行回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可作为执行回转立案的执行依据,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负有回转义务,当其未按执行回转裁定自动履行回转义务时,权利人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可依职权立案执行,用新执行案号,应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3)当事人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民诉法》225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执行回转的程序
法律主观:
恢复原状的执行回转的程序关于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果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法院的错误或者法院的不当执行造成的,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执行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法律文书的错误造成的,则应分别情况作不同的处理:(1)如果损害是由于原执行权利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实情况等,则应由原执行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损害是由于原执行义务人的原因造成的,如对某些特定的诉讼行为理解错误,从而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则应由原执行义务人承担责任。(3)如果损害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者的原因造成的,如法律文书的制作者违反法定程序、使用法律错误、超越法定权限等,则应由法律文书的制作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执行回转申请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申请,应当向作出强制执行所依赖的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适用执行回转的条件如下所述: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4、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法院错误执行导致执行回转
法律主观:
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错误的,要依据错误的原因进行相应处理的,如果是申请错误造成执行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法院本身执行错误的,被执行人可以 申请国家赔偿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请问法院执行回来的钱应当是先减除利息还是先减除本金?有法律规定吗?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当时的借款额和约定的利息(过高的利息是不支持的,这个是有规定的)应该计算到你起诉的日期(交起诉书)。
本金加利息共计金额,判决后在一定时效对方未归还,讨要未果,超过一定时间后,是可以计算利息的(应该是按起诉书上的总金额)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要求支付这部分利息(也可以不要)。
让你减掉2.7万,应该是从起诉书上的总金额(本金+利息)减去2.7万,执行剩余款项。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扩展资料:
第四章 执 行
第一节 执行准备
第九条 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审查执行依据;
(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四)其他。
第十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举证表》、《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
第十一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执行依据,视情调阅审判卷宗,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
第十二条 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或应裁定不予执行的,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
第十三条 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执行实施组监督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及时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及时实施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工作的,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提前二日报请庭长批准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院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