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子还没有过户继承人去世了(继承的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老人过世后没有过户的房屋怎么办?
一、老人过世房产没有过户该怎么处理
1、老人过世房产没有过户,是需要对房产进行继承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于上述都没有的情形,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办理继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老人去世了怎样将房产名过户到子女名下
老人去世了将房产名过户到子女名下,可以通过赠与遗嘱,或者继承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老人去世房产属于遗产,有遗嘱和协议按照遗嘱协议确定继承人,通过遗嘱书和协议书办理过户。如果没有,按照继承权由继承人带上死亡证明和继承人证明书办理过户。
房屋继承必须等继承人过世才能过户吗
房屋继承必须等继承人过世才能过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是被继承人,那么在继承人死后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通过相关手续进行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
法律分析
房屋遗产属于物权,不以未登记或交付而否认其效力,物权变动的状态已经明确,明确为继承人所有,其他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不能以该物权未经登记或交付而提出异议。因为如果要求物权的取得自登记或交付时才能生效,那么手续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势必导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虽然被继承人死亡时似乎没有直接继承,但必须办理继承手续,有些人必须通过判决进行诉讼。无论被继承人死亡后多久确定继承结果,被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权,因为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继承的开始时间,继承的开始时间是遗产物权的变动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父亲母亲把房产己经过户给老大了,现在父亲去世了,其他孑女还可以分房产吗
不可以的,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属于父母的遗产,其他子女夫权要求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买的房子还没过户,但是房产证上的主人去世了,怎么过户
首先看是否有配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房产中有一般归妻子所有,针对死者的另一半产权进行继承(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如果其他继承人同意过户到一人名下,可以到公证处直接办理继承公证;如果不同意,需要到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是死者生前就把房子卖给他人,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只能通过买卖合同纠纷到法院起诉,将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均列为被告,要求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扩展资料: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过户
房产证是爷爷的名字,爷爷去世了,迟迟没过户到最后房子怎么办?
如此推迟下来,除非是不打算要了,不然——结论会特别费事,风险性非常大。 较大的风险性反映在2个层面: 一是房屋可能愈来愈"分散化",有合法权益分到房地产得人会愈来愈多。二是最终房屋十分有很有可能产权过户不上,有支配权分到房屋得人,看着房子里有自身的市场份额,便是拿不出自身手上。
爷爷过世以后,这种儿女全是祖父的合理合法遗嘱执行人,每一个儿女有平等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此刻,祖父一个人的房屋,早已变为多个人切分的情况。
假定祖父的儿女中,接着有去世的,那样,去世儿女应拥有的比例,将再度由落伍儿女的第一继承人承继(包含去世儿女的另一半、儿女)。此刻,房屋的继承者又增强了。
每一个继承者户下都仅仅挂着一个"遗产继承"。而这一遗产继承,只需并没有声明书舍弃,就能够一直代代相传,并没有轮数限定。也就代表着,只需某一继承者去世,遗产继承就需要遭遇再度被切分的很有可能,便会造成继承者愈来愈多…到最后,八竿子点不着得人都是有合理合法的权力来分床,不是问题么?同时,不容置疑,人越大,造成异议纠纷案件的隐患就越多…
换个角度,不说继承者去世的状况,那样好像能防止房地产分散化的状况。假定继承者准备把这套房屋处理掉(不论是租赁或是售卖),结论便是——处理不了。由于房屋处理人也只能是房子的产权人,承租人是要备案才起效。备案,即必须申请办理承继办理手续、将房屋过户到继承者户下。不过户,不可以处理。
这也是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可能遭遇的情况。再讲说很有可能遭遇的不便。就算是在继承者无异议的前提下——很有可能想申请办理继承过户的情况下,早已申请办理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