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怎么规定的(消费者权利被侵害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法律主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4)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法律客观: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权益是哪八项
法律主观:
消费者权益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消费信息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侵权获赔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人格尊严保障权、监督投诉权等权利。
法律客观:
《消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一、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全不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二、知情权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在自己手中。同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四、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五、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六、结社权消费者组织起来依法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费纠纷。七、获得有关知识权所谓消费知识,包括消费态度知识,使消费者科学指导自己消费行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及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以指导自己作出正确消费选择。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尊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民事制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事制裁。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风俗习惯有所不同,都应受到尊重,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安定团结的大事。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十、其他有关规定《消法》还对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容易忽略或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购货凭证对消费者而言,记载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为日后双方可能发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消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消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求赔偿。”《消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消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法律主观:
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获得赔偿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权;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以上就是我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解答望采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质量保障、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诉权和法律维权七方面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以下七项权利:1. 质量保障权: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要求其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具备质量保证,如退换货、维修、保修等。2.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价格、质量、安全信息等。3.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并保证选购的商品和服务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4. 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不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5.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在商品和服务交易过程中受到平等对待,不受商家欺诈、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侵害。6. 投诉权:消费者有权就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价格问题、售后服务等投诉,要求商家给出合理解决方案。7. 法律维权权利:消费者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依法维权的权利。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首先,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其次,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定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章制度以及推行诉讼救济制度等。第三,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提高消费者素质和信用意识,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增强消费者维护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的重要方面。希望通过相关措施的不断完善和加强,让广大消费者享有更多、更好的权利和服务,从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拥有以下四个基本权利:
1. 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即商品和服务不应该对人体、财产、环境等造成任何危害。
2. 认知权: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和服务的全部信息,包括品质、性质、效果、价格、保修、使用等方面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3.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包括品牌、型号、颜色、尺寸、款式等方面的选择,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和喜好。
4. 参与权:消费者有权参与商品和服务的制定和管理,包括提供意见、建议和投诉,以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提高经销商的服务质量。
这些权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法律保护,包括适用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刑法、民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商家、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应该尊重消费者的权利,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消费者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消费者有如下权利: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获到保护的权利。
3、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4、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5、公平交易权。
6、求偿权。
7、监督权。
8、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哪些?
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二、具体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消费者维权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我国的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1、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的消费者是我国的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的主体,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界定是如何的?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它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应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所应享有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认可的、独自享有的权利。社会保障及法规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意给经营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过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社会与法律对之不予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无原则、无界限地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见,“搭售”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如果双方达成了“搭售”的协议,是出于购买者的自愿,就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的:“搭售”只有在确实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而购买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是不正当的。因此,经营者的这种“搭售”行为是违法的。购买者可以拒绝所搭售的商品、并可以向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营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自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些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用的服务。例如:在商店购买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同时消费该食品的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学生、老师、战友等也是食用过程享有各种权利的消费者。这就是说,无论对前者而言,还是对后者来说,—旦他们的权益因消费该食品而受到损害时,都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怯》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商品和服务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用于生产消费过程中,有的是用于生活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这里的商品是通过流通过程销售的那部分产品,不论是否为经加工制作的产品或天然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这里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经营者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由此可以看,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很广,涵盖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个方面的生活消费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两点:一是商品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的经营者在法律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之内,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不属于《消赀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二是消费者必须是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如果是私下交易,即便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不能作为“消费者”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为这种私下交易缺乏公开性,难以用法律进行检查和临督,一旦产生消费纠纷以及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时是很难举证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各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就将“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和“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的投诉”排除在受理申诉和投诉的范围之外。
(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作为消费者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自己或其他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从经营者那里获得的。这里一定的方式就是消赞方式,一般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购买是人们直接有偿获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人们实际消费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接受既是人们直接获得服务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务的过程。这—消费的过程一般是通过支付等同于商品、服务价格的货币而实现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代价(如劳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而实现消费目的。甚至不支付任何代价而由经营者赠与的商品或服务也属于消费者实现消费目的的消费方式。这些消费方式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四)消费者的消费是属于生活性消费活动。
我们知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这一定义告诉大家,任何人只有在其进行消费活动时他才是消费者。消费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二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三是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根本区别。
(五)消费者的权利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并得到特定保护的。
人都是消费者,但“人”与“消费者”概念是不能等同的。消费者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提出的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即在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后出现的具有特定的经济和法律含义的概念。因此,仅仅在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分离的事实,仍然不会出现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消费者概念。它必须由国家以专门的法律即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和确认才能出现和存在。因此,消费者是与政府、经营者并列构成并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法律主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