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电子模板但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为什么填写了专项扣除却没有扣除
有退税金额需要满足综合所得预缴税款大于综合所得应交税款(预缴税款小于等于应交税额时,没有退税),即预缴个税阶段,多缴纳的税款,进行汇算清缴时,码耐经过提交申请才会退税。以下情况会造成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却没有退税:
1、未达到个税起征点,预缴税款为0。当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三险一金”及预缴阶段申请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年度累计金额小于6万时,单位帮员工代扣代缴的税额为0,全年累计预缴的税额为0。预缴税款为0,则本身不存在应退税额。
2、专项附加扣除预缴税款时已享受,预缴的税款与实际需要缴纳的综合所拍模敏得税额一致。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预扣预缴表中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和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完全一致。如果员工已经将个人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袭枝提供给单位,单位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已经填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则预缴的税额和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完全一致,不存在退税。
未及时享受到专项扣除怎么处理
未及时享受专项扣除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联系,如有问题可由用人单位进行更正申报或者下一期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调整。如存在软件操作或者政策执行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填了为什么没有抵扣
个税扣除是大家都了解的业务,每年都需要办理一次。如果达到退税标准的用户,则可以在后台申请到退税业务。如果达到补税情况的用户,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税业务。那么,专项附加扣除填了为什么没有抵扣?
专项附加扣除填了为什么没有抵扣?
【1】填写信息不正确:信息不正确主要包括扣除年度不正确、提交的资料出现缺失或是未完善的情况。
【2】申报方式不正确:现在有【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两种情况,用户要想每月发工资报个税的时候就在工资收入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话,申报方式必须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3】审核期还没有结束:通常情况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审核期为3-5个工作日,如果是在申报之后没有收到申报失败的相关信息。则审核期结束,用户即可收到退款。
【4】选择的扣缴单位不正确: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家任职单位进行扣除,一旦选择则无法享受到扣除权益。
如果查询确认自己填报选择的信息都没有问题,那么,就很可能是您工作的单位在操作上可能存在疏漏。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是会收到税务局的相关推送通知的,用户可以直接咨询公司财务了解申报成功与否的相关信息。
离职人员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提示怎么解决
离职人员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公司申报或者个人申报办理。专项附加税扣除,通过远程办税端办理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通过纳税人发送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通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后,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然后办理扣除。
一、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怎么填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填报发放如下: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赡养人信息、共同赡养人信息等相关信息。也可以到税务局的税务服务处或提交给扣缴单位填写扣缴客户端软件。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扣缴义务人扣缴所得税后怎样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个人所得税APP没有当前任职单位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如果出现“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无当前任职的单位的情况,可以联系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回答称,如果用户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据媒体报道,除了任职受雇单位不在个人信息列表,此前还有未曾任职受雇或已离职单位出现在个人信息列表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月7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回应。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是否需要填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法律主观:
申报纳税时是要填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的。如果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只需要在每个扣除年度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可以了。如果变化了,则需要及时提供更换之后的信息。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已提交,但实际未扣除,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已提交,但实际未扣除,当事人可以等2024年汇算清缴申报时一次性扣除,然后产生多缴税款可以退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