偾权人转让债权担保是否有效
抵押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法律分析: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转让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进行。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
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是否对保证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
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2年3月,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由丙提供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甲、乙、丙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支付了10万元借款。2013年6月,甲与丁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乙的债权10万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但未通知丙。
2014年6月,丁向乙主张债权遭拒,遂将乙与丙诉至法院,要求乙与丙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抗辩称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保证应无效,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与丁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并告知乙,此时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变更成丁与乙,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具体到本案之中,丙为乙对甲的债务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
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则丙的保证一并发生转移,不以是否告知丙为生效要件,且丁向法院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丙的保证继续有效,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网-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 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债权转让以后保证是否仍然有效
债权转让如果没有通知保证人,则转让对保证人无效,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债权人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进行转让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