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执行之前可以有什么要求(死刑犯执行现场)
死刑犯执行死刑前,根据家乡的习俗,可以换上寿衣执行枪决吗?
家属能不能让死刑犯穿上寿衣,这个其实可以穿,只是时间是在执行死刑之前,一般死刑犯都能穿上一些囚衣之外的新衣服去面临死刑执行,这些新衣服可以是普通衣服,同时也可以是寿衣,看你怎么穿了。
死刑犯执行死刑前,根据家乡的习俗,可以换上寿衣执行枪决吗
因为这件衣服的象征意义比较特殊,虽然死刑犯是将死之人,但出于各种考虑,看守所和司法部门一般不会允许死刑犯穿寿衣执行枪决的。不过,如果是将死刑犯枪决之后,尸体拉往殡仪馆之后,家属是可以给他换上寿衣的。死刑犯,是被剥夺了所有政治权利的人,但也有基本的人权。除非个人有其他捐赠器官和遗体的意愿。执行完毕后,还是应该按照丧葬习俗火化,入土为安。
死刑执行前,需要得到最高法院的回执,一般收到回执后,在一个星期内都会执行死刑,这个时候基本上都会通知家属来给死刑犯见最后一面,给死刑犯给家属交代最后的遗言,这个时候家属可以给死刑犯一些衣服在上路的时候穿,这些其实是允许的。
这个时候也是家属见到死刑犯最后的机会,错过了这次机会,后面就只能到领取骨灰的环节了,所以执行死刑后是不可能让家属接近的,甚至可以说家属其实只是知道大概时间执行,具体哪一天根本也不知道,整个流程不允许其他人接近接触的,所为的寿衣在执行后不可能穿上。
当然也可以把那些普通的新衣服当做寿衣来穿的,在拉到殡仪馆里面,还是会对尸体进行简单的修复后,整理好尸体身上的衣服,这些衣服就是死尸身上的衣服,也就当做了最后的寿衣来使用,完成这些后直接进炉火化,家属等到通知的时候领取骨灰。
家属只有一次接触死刑犯的机会
那就是在看守所里面最后跟家属见面交代遗言的机会,这个时候是唯一一次可以给死刑犯送衣服的时候,这个时候衣服你就可以送寿衣了,只是一般寿衣死刑犯不会穿的,而是选择自己最喜欢的新衣服跟著自己去上刑场。
死刑犯一般都不是什么老年人,而喜欢穿寿衣的都是老年人,死刑犯都是一些非老年人,所以对主动穿寿衣是非常不感冒的,当然自己不愿意传上去赴死,那后续也就没有机会被动穿了,换寿衣要看家属给什么 或者说自己是否愿意穿,还有就是是否允许而已,正常来说就是这样。
大多数死刑犯,都是在人生中的大好年华时提前走向了终结。人固有一死,但这样的死亡方式实在是太过可悲和凄凉,所以说,在生活中一定要做个遵规守法的公民。法律是不讲情面的,违法犯罪必须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死刑执行前有什么要求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那么死刑执行前有什么要求?我为大家进行介绍。
死刑执行前有什么要求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执行死刑的要求是什么
死刑判决标准要求如下: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院执行死刑前的情形都有哪些
执行死刑前停止执行的情形:执行死刑前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执行前罪犯具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或者罪犯正在怀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可以有什么要求?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而已,做的便通。规定是具体经办人,不想再节外生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所以仅仅是要提合理的,能够实现的要求才行。
死刑犯的合法遗产可以提出分配、赠与和继承给某某人或某某单位的请求。
假设某死刑犯有合法的遗产100万,死刑犯是可以向司法单位请求律师代理文书后,把自已的遗产给捐赠给某某个人或者是某某单位,也可以是让律师起草法律公文后,让某某个人继承死刑犯的合法遗产,这是法律允许的。
死刑犯有检举揭发或为公安提供重大破案线素的要求。
一般来说,由于对生的渴望,此时的死刑犯只要有一点立功减刑的线素,都会向看守所管教干部提出请求。不过,此类的机率并不大,因为重大破案线索,也不是那么好找的。
死刑犯有重大发明和创新专利,可以向看守所提出请求。
此类脑瓜子聪明绝顶的死刑犯,经研究,中院可以暂时延后推行死刑日期,待检验发明成果的结果如何后,再作决定。
死刑犯可以有选择执行死刑方式的要求。
死刑犯知道来日不多,此时的死刑犯有的会有对死亡产生莫名的恐惧感,这种死亡逼近的滋味,会让死刑犯产生高度的紧张感。为了缓解压力,有的死刑犯会有选择快速被执行死亡的死刑行刑方式的请求。
死刑犯有见家属最后一面的要求。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事实上,在法律上,也是允许被即将执行死刑的犯人与家属见上最后一面的。死刑犯与家属见上最后一面,一般只有五分钟的见面时间。此时有家庭的死刑犯,一般都会说要亲人照顾好自己、也照顾好小孩,并让小孩好好读书,遵纪守法,别做违反法律的事情等等一些警世的遗言。然后就是一步三回头恋恋不舍的神情,并最终走向行刑室,那也是生命的终点站。
死刑犯可以提出死亡后捐赠身体器官的请求。
有的死刑犯自知罪孽深重,此时幡然醒悟,觉得此生如果能通过捐赠身体器官给需要动手术的人,也算是能减少罪过,能让自已的良心得到一些宽恕。不过,捐赠死亡后身体的器官,这也是个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很多程序,能不能批准,那就是专业机构和有关单位的具体亊情了。
死刑犯可以要求看守所为自己准备一顿丰盛的用餐,鸡鸭鱼肉都可以满足,但是饮酒一般不被允许,也算是死刑犯最后品尝人间的美食。死刑犯还可以要求看守所找几个不错的监室室友陪自己叙叙话,畅谈一下人生,感悟一下生命,说出自己内心最后的告白。死刑犯甚至还可以要求看守所提供饮料、香烟,这些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同地方掌握的标准不一样,宽松的地方是允许的,严格的看守所是不允许的。
最后,一般死刑犯会见亲友会安排十分钟左右的时间,但是如果死刑犯要求适当延长,法官也都会允许,因为这也是人之常情,稍微多叙会话,对死刑犯可能是极大的安慰,也是他最后的心愿,作为法官也都是人,会从人性化角度尽量满足死刑犯这一要求,一般不会让其带著遗憾上路。总之,做一个诚实守信、本本分分的人,珍惜自由和现在的一切,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干啥都行,千万别违法犯罪!
死刑执行前为何要求死囚张开嘴?
正所谓死者为大,死刑犯在执行之前都是尊重他们的一些想法,再者就是死者为大,毕竟死者死了也要有一点像样的尊严,现在的人对于死者的尊重就是这样。
看看殡仪馆里面的化妆师,他们的工作就是为了能让死者死了以后容貌好看一些,这样最后的路程会有一些尊严,以及比较体面的样子,死刑执行其实也是一样的道理,死刑犯被绑住双脚库管,跟枪击后脑勺让死刑犯张开嘴,这些其实都是为了留住死者的最后尊严,让死刑犯死的时候能体面一点点,不用显得太恐怖跟狼狈。
首先死刑犯张开嘴只是对枪决而言,一般枪决打心脏跟打后脑,打心脏什么都不用做,就是直接等死,但是打后脑勺不一样,子弹会击穿到嘴巴里面,穿透下颚,搅碎口腔,整个面部下半部分会爆碎,非常的恶心恐怖,所以这样会造成尸体太吓人,处理起来不方便,同时死者死得太难看了。
张开嘴子弹直接穿透,从嘴巴里面穿出来,这样可以保留完整的面部,同时在执行前死刑犯会紧张精神崩溃,所以让死刑犯张开嘴,其实也是一种分散死刑犯注意力的一种方法,在死刑犯张开嘴分散注意力的一瞬间直接开枪,死刑犯没有反应就已经失去知觉直接死亡,这样可以减少死刑犯的痛苦。
而帮裤子也是一个道理,并不是说担心死刑犯逃跑,而是防止死刑犯在执行之前精神崩溃,导致过度紧张而生理机能崩溃,一般死刑犯在执行前几分钟都会失控到大小便失禁,这种并不是死后大小便失禁,而是在执行前几分钟就会出现,绑住双腿裤脚,目的就是防止大便流到外面来造成不体面以及处理不方便。
注射死刑就不用这样了,注射死刑不用这样做,只是绑在床上,半个小时内分别注射三种不同的药物,让死刑犯最终心脏停止跳动死亡,死得比较安静以及没有那么多的感觉,而且死相也是比较安详不会太吓人,跟正常死亡的样子没有多少区别。
第一种就是注射让人失去知觉意识的药物,这种可以让死刑犯短时间内陷入深度沉睡昏迷,然后再注射让肌肉松弛放松的药物,这样为了保证死刑犯在最后死亡的过程中肢体不会发生抖动变形,最后就是注射让心脏永久停止跳动无法恢复的药物,这种是高浓度氰化钠,一分钟左右让死刑犯彻底死亡,表情没有痛苦扭曲变形的样子,也没有外伤死得比较有尊严,比枪决干净很多。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时,怎么验明正身,需要验DNA吗?
死刑是依法剥夺公民生命权的刑罚处罚。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是最严励的刑罚处罚。为了保障死刑命令的准确执行,避免张冠李戴,错杀无辜,在执行前,还要对死刑犯最后验明正身,但不需要进行DNA检验。
验明正身
所谓验明正身,对罪犯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查问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并将本人同案卷中被告人照片相对照,以验明正身,最后还需要对被执行人拍照存档以备核查。
实际上验明正身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程序而已,就现在的司法制度而言,到执行死刑的时候,前边对于被执行人的身份,不知道核对多少次了,不可能出错,当然了,验明正身的人员都是一审人员,对于被执行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冒名顶替,基本是不可能的。
死刑犯被枪毙的流程和审判的流程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抓到死刑犯,会调取死刑犯的户籍,在询问笔录中,以及把死刑犯的户籍上的照片,信息和他本人核对,并且签字。
第二:死刑犯关在看守所,逮捕后检察院也会询问死刑的真实名字和信息,核对是否和公安机关调取的一样。
第三:到了法院审判,死刑犯在法庭上也会被法官询问,他是否就是起诉书上指控的人,名字,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全部核对清楚再审判。
第四:死刑判下来死刑,自动上诉,高院也会来看守所提审,与死刑犯碰面,询问死刑犯的身份证信息。
第五:一般死刑犯在看守所最少都要关二年,看守所的管教也会在死刑犯入看守所的时候核对他的信息,户籍,身份证号码这些。二年的时间,足够确认死刑犯的真实身份。
第六:最高院下达死刑执行令的时候,检察院,法院,公安,都会在现场,宣读死刑执行令,死刑执行令上有死刑犯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等,罪名,判决结果,让死刑犯确认,签字。
第七:签字后,带死刑犯去见家属,最后一次确认死刑犯的身份,家属确认。
第八:以上流程所有走完,死刑犯的身上根本不需要DNA,判决书,死刑执行令,死刑签字的执行令,告知书,执行都可以证明死刑犯就是死刑犯,如假包换,没有掉包。
第九:从看守所拉出去,枪毙。
验明正身不可出错
尽管从拘捕判刑,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已多次核对过罪犯的身份。但最后时刻,还是要慎之又慎,避免音同字不同,错杀无辜。毕竟杀人不是割韭菜,脑袋掉了再也无法安上,犯下无法挽回的严重错误。
死刑犯身份核对无误后,罪犯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手印。依例会询问他们有无遗言、交待的后事,在执行前会见家属,与亲人告别。所有的法定程序走完,武警或法警会将死刑犯从看守所提出,押解刑场执行枪决。应该说明的是,刑法颁布前,枪毙死刑犯时会召开公判大会,会后游街示众,并张贴布告,让民众了解他们的恶行,宏扬正气,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一般而言,具体负责验明正身和宣读死刑命令的是一审法院的法官(承办人),负责监督的则是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或刑罚监督科的工作人员,他们具体审理案件或参与庭审,对于死刑犯的基本信息和体貌特征了如指掌,根本不可能执行错人,所以验明正身无需做DNA鉴定。